关于印发辛集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17年03月03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7〕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辛集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精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环保厅、农业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重新进行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8.《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四、划定类型 全市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 1.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范围和区域。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2.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限期搬迁或关闭。 3.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我市市区建成区(南环到北环、安新线到沧辛过境路之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2.辛集高铁枢纽及服务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 3.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我市市区建成区(南环到北环、安新线到沧辛过境路之间)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 2.辛集高铁枢纽及服务设施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六、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年内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2017年底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二)在限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养殖总量逐年下降。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三)在适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2.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制定畜禽养殖污染建设方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对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市发改、国土、农牧、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市环保、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做出调整。 (七)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辛政发〔2016〕21号文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