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年07月0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7〕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关于印发辛集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辛政办发[2016]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预案体系。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隶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上报;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任副主任。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农工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供电公司、通信公司、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二)监测预报组。由市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大气办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三)会商。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1-2天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建议时,市环境监测站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会商意见判断:
当需要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当需要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签发。
当需要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通知时,区域橙色预警和全省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审批,区域红色预警和全省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审批程序完成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污染程度及预警级别情况。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升级或降级预警通知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2.预警解除
会商时,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结合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的要求,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橙色解除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签发。
红色预警解除信息,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解除通知时,区域橙色预警和全省橙色预警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审批,区域红色预警和全省红色预警解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审批程序完成后,经领导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或全省预警时,市域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成区内35吨及以下、建成区外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停止使用;(建成区范围为307国道以南、衡井线以北、工业路以西、安新线以东的围合区域。)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机械加工喷漆、焊接、皮革涂饰、汽修喷漆、印刷、家具制造、干洗等生产经营活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等措施,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砂石料场、煤场采取苫盖措施,停止经营活动。
④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城区内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⑤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⑧建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
②机动车限行措施。建城区内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最低减少5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
②机动车限行措施。建城区内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③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建城区内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市公安局制定。
⑤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落实省大气办《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制度
我市严格执行省调度令(指令性文件),与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内容不一致的,按照省调度令(指令性文件)要求进行落实。
6.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时,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按照环保部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根据《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石化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将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7.补充说明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市公安局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的企业,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3号)要求,工业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首先要确定大气污染物的减排基数,原则上暂定为当年9月份污染物排放量的日均值;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减排措施,均以此减排基数为基础。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本辖区严格执行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1日内,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检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三)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四)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涉VOCs行业、燃煤锅炉、机动车、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砂石料场和煤场的管理制度,完善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预案宣传。
市委宣传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预案培训。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十、附则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钢铁、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信、安监、环保部门专家评审后,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信、安监、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2月5日印发的《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辛政办发〔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名单
2.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3.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4.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名单
5.辛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6.辛集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7.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8.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业减排名单
附件1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刘士民 副市长
副 主 任: 于 健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运兵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王胜利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秦亚峰 市纪检委常务副书记
耿建合 市政府督查办副主任
付炳禄 市农工委常务副书记
杨国栋 市发改局局长
姚卜锋 市住建局局长
崔健旺 市城管局局长
黄兴君 市国土局局长
甘敬儒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韩志强 市工信局局长
王苏耀 市教育局局长
杨玉超 市气象局局长
刘玉刚 市商务局局长
刘 占 市卫计局局长
陈江涛 市市场监督局局长
马怀建 市文广新局局长
王 茹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吕树春 市安监局局长
谢少雄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
马文辉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国资运营中心主任
韩天民 旧城镇镇长
王占存 张古庄镇镇长
潘 宇 位伯镇镇长
张绥庸 新垒头镇镇长
田亚宗 辛集镇镇长
李全振 新城镇镇长
谢 晴 南智邱镇镇长
张 充 王口镇镇长
常 云 天宫营乡乡长
梁 宁 前营乡乡长
张旭东 马庄乡乡长
石念龙 和睦井乡乡长
贾济超 田家庄乡乡长
刘永周 中里厢乡乡长
戴 莉 小辛庄乡乡长
刘丙军 鹿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鹏 市制衣工业区管委会主任
高连民 市制革工业区管委会主任
辛彦卜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郭向民 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朝锋 市供电局经理
秦向民 广电网络公司经理
田运峰 联通辛集分公司经理
高士辉 移动辛集分公司经理
附件2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3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能部门通讯录
附件4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名单
组 长:耿建合 市政府督查办副主任
副 组 长:李建勇 市监察局副局长
屠 洪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谢少雄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
边进栓 市住建局副局长
观 峰 市城管局副局长
王东良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富乾 市商务局副局长
孙彦超 市工信局副局长
李书健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陈西亚 市国土局副局长
张 璞 辛集镇副镇长
许 珉 市制衣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附件5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附件6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附件7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签发人:
填表人: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