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7年07月0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字〔2017〕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辛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4号),现将我市调整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在市规划区、建制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二、具体调整情况为:
1、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的新建面积或扩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调整为100元。
2、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的新建面积或扩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调整为80元。
3、涉及减免的项目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一律按调整后的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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