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11月0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字〔2017〕16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与发展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精神,切实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整体提升我市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完善经费保障,统筹资源配置,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繁荣美丽幸福辛集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
——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大班额基本消除,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
——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
三、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四、主要措施
(一)统筹配置城乡教育资源,促进优质均衡发展
1.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按照城镇化建设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由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城镇规划并严格实施,未经教育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乡镇政府要把学区中心校列为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应征得学区中心校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定,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建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老城区或城中村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在产业聚集区和城郊结合部,要结合居民住宅和保障房建设,配套建设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在该区域开发前建设好。因城市建设改造需征迁、占用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异地重建。
2.合理规划乡村学校网点布局。根据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学龄人口变化情况、城镇化建设进程等因素,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校点)服务范围。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适度推动小学向中心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初中向重点镇集中。同时,保留和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特别是发展学前教育的需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3.优先保障教育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教育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现有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逐步予以改扩建。在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时,要按照改造后的人口规模变化情况和国家规范标准,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对学校周边长期闲置和待开发土地,要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严禁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尤其是商业开发项目。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和更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老城区改造方案时,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遵循“特事特办、特事特批”原则,开通绿色通道。
4.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统筹各类教育专项资金,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园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专用教室设置、基本装备配置、班额人数、师资配备等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标准。加快推进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建设基本教学设施的同时,建设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保障寄宿学生每人一个床位。落实河北省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大力改进管理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乡村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建成“三通两平台”,提高设备管理和使用水平,推进优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加快信息技术与日常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5.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投入。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入,由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城镇中小学建设投资计划。积极拓宽学校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可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收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足额征收并拨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大力支持城镇中小学建设。认真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至少提取10%的比例用于学校建设的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全部用于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小学建设,按照规定减免中小学建设相关费用。
6.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教育部门要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到2018年底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超大班额比例控制在2%以内),确保到2020年全部消除;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到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直至全部消除。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建设项目,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班额,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校舍。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均衡师资配备、教育信息化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完善招生入学管理办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避免学生向少数学校过度集中。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城区内小学一律不再举办学前班,已经举办的要限期予以撤销。
(二)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保障乡村教师待遇
1.统筹城乡师资配置。严格落实《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要求,即教职工与学生比小学为1:19、初中为1:13.5、高中为1:12.5,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按需核定,寄宿制学校要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能够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教育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每1-2年可提出编制调整意见,并及时进行调整。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完善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退补相当”“补齐编制”“循序渐进”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教师补充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做好部属、省属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积极引导我市免费师范生面向生源地农村学校就业。探索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开展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对到乡村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畅通毕业生定向到乡村任教通道。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
3.完善校长教师管理体制。严格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积极探索教师资格注册与教师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激励教师终身学习和不断发展的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完善与校长教师交流相关的校长选拔、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引导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化发展,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部门依法管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4.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边远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工作补贴,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城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公务员收入水平,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完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选拔培养机制。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各级培训项目向乡村教师倾斜。培养一批名校长、教学名师,并以工作室、工作坊等形式建立学习共同体,重点帮扶乡村学校。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加快全市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乡村教师身体健康检查。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改革,提升办学治校水平
1.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依法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发挥市人民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在教育综合改革、教育现代化、教育投入保障等方面的统筹,强化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的制定和督导评估。发挥乡、村两级在推进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学区化管理制度,学区内教学、人员、资源等由学区中心校通盘部署、统筹管理。教育部门要制定学区工作职责规范,对学区内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学区中心校考核,加强学区中心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
2.健全学校内部治理体系。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校长负责制,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中小学基本实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大力推动中小学内涵发展和学校文化建设,实施中小学品质提升计划,进一步推进学校环境、精神、制度、课程和活动文化建设。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规定课程。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制、国防、环保、禁毒教育。探索实施中小学生教育质量监测,构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划片招生、阳光招生等政策,合理进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推动平安校园建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中小学生素质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3.构建社会参与共建机制。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加强家长学校建设,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咨询与指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开展中小学生课外素质拓展试点,积极推进中小学社会实践和校外体验教育。完善社会资源支持教育的体制机制,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要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各类科普基地等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和校外教育提供便利。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生控辍保学体系,保障接受教育权利
1.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城镇生活。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转可携带。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2.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县(市)、乡(镇)两级政府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全面掌握本地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学校要优先安排农村留守儿童住宿需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的作用。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严厉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改革控辍保学机制。进一步落实教育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教育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重点对农村地区、初中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责任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健全控辍保学帮扶工作机制,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项目建设进度,推进食堂管理规范化,提高营养膳食质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建设乡村寄宿制学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为副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主体责任,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并实施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投入,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学校内涵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大力支持城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和品质提升。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政策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动态管理,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新型城镇化需要,从城镇功能配套和基础教育现代化要求出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时,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同步做好城镇中小学规划布点工作,合理规划确定教育用地位置。
(三)强化经费保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求,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并依法依规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需求,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需要,实施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项目,切实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建设的投入,大力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学校文化建设。
(四)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处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印发
《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与发展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政府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明确提出,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完善经费保障,统筹资源配置,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我市2014年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验收,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我市义务教育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不协调、城乡学校布局不合理、乡村优质教师资源短缺等方面。因此,必须统筹推进我市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高位。 二、《实施意见》的任务目标 《实施意见》总体目标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 一是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大班额基本消除,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是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 三是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工作措施 《实施意见》分四个方面提出16项工作举措。 (一)统筹配置城乡教育资源,促进优质均衡发展 1.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按照城镇化建设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城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定,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合理规划乡村学校网点布局。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校点)服务范围。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适度推动小学向中心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初中向重点镇集中。同时,保留和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 3.优先保障教育用地需求。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教育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严禁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遵循“特事特办、特事特批”原则,开通绿色通道。 4.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园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专用教室设置、基本装备配置、班额人数、师资配备等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标准。落实河北省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5.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投入。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入。足额征收并拨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大力支持城镇中小学建设。认真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至少提取10%的比例用于学校建设的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全部用于教育。 6.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到2018年底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超大班额比例控制在2%以内),确保到2020年全部消除;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到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 (二)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保障乡村教师待遇 7.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教职工按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标准配备,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按需核定,寄宿制学校要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8.完善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按照“退补相当”“补齐编制”“循序渐进”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教师补充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探索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开展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对到乡村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畅通毕业生定向到乡村任教通道。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 9.完善校长教师管理体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完善与校长教师交流相关的校长选拔、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引导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10.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完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选拔培养机制。培养一批名校长、教学名师,并以工作室、工作坊等形式建立学习共同体,重点帮扶乡村学校。加快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范围。 (三)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改革,提升办学治校水平 11.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依法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发挥市人民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在教育综合改革、教育现代化、教育投入保障等方面的统筹,强化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的制定和督导评估。发挥乡、村两级在推进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学区化管理制度,学区内教学、人员、资源等由学区中心校通盘部署、统筹管理。 12.健全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校长负责制,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中小学基本实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大力推动中小学内涵发展和学校文化建设,实施中小学品质提升计划。探索实施中小学生教育质量监测,构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推动平安校园建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中小学生素质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13.构建社会参与共建机制。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加强家长学校建设,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咨询与指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完善社会资源支持教育的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各类科普基地等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和校外教育提供便利。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生控辍保学体系,保障接受教育权利 14.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转可携带。 15.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全面掌握本地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16.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健全控辍保学帮扶工作机制,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四、《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市政府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各职能部门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严格落实“三个增长”要求,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积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处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五是加强舆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2017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