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2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7〕19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就业创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市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性优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随着我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面对就业压力加大的形势,必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为做好当前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一)落实就业优先战略。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城镇新增就业和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要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要把就业作为优先目标予以重点考虑。要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时,要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将调控政策与就业政策相衔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调整产业结构深挖就业潜力。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着力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共享等新兴产业,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不断拓展就业新空间。 积极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有效激活潜在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投入力度,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建设辛集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与国内知名技术交易市场互连互通,与清华、北大、中科院等知名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建立科技成果储备库,与科小企业建立技术需求对接机制。建设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把原来分散在质监、工商、食药监、农牧、林业等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集中进行搬迁改造,向社会和企业提供一站式检验检测服务。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吸纳就业补贴、房租物业补贴等优惠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二、拓展新兴就业领域,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一)支持新兴业态加快发展。应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对政府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放宽新兴业态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允许使用表明企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新兴业态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发展楼宇经济,按照“政府指导、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原则,促进楼宇经济向“高端、聚集、特色”方向发展,增强区域辐射力、集聚力、吸引力和竞争力,达到涵养税源、增加就业目的,实现我市楼宇数量、税收总量、企业质量“三量齐增”。(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行辛集支行等负责) (二)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共享经济、网络电商等新兴业态企业和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要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提供岗前培训、技能提升服务和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便利。融入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优化创业环境,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效应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简化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提升监管效能。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开展许可认定,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充分发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落实好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市编委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局等负责) (二)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建设,每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要建设1家以上具有我市产业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业苗圃),争创1-2家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市科技局要重点打造科技孵化中心,加快智能制造加速器和软件产业园建设,引入智能机器人、无人机、VR设计及教学等企业,强化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成果转化等服务功能;创业孵化基地(国际皮革城)要依托我市皮革业优势,发挥行业龙头带头作用,打造创业“加速器”,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同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要为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提供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10人以上)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发挥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促进科保贷、天使基金、部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等科技金融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吸引社会和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通过财政出资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并积极与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对接,共同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为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强化政策扶持。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为来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以吸引和鼓励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税务部门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乡镇、园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要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对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3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可按每人最高12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初次创业,正常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给予补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四、分类施策,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小微企业就业,拓展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职务晋升、专业发展空间,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顺畅流动机制。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服务,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逐一开展就业创业帮扶,确保当年年底前实现就业创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将每年9月份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要组织人员,对生源地为我市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深入开展调查摸底,通过组织招聘、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宣讲政策等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新增就业补贴。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家庭优待金,按全省当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到西藏和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按200%计发。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补贴可提高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二)积极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挖潜,组织职工转岗就业,落实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运用援企稳岗政策给予支持。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待遇,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帮扶,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类企业吸纳去产能分流职工,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自主创业的,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不出现零就业家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督促新就业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使用去产能专项奖补、就业补助等资金,为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特色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两年只可享受一次,省内100元/人、京津200元/人、境外输出500元/人。深入实施就业创业精准脱贫工程,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劳动力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鼓励有技术、有资金、有创业经验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积极争取相关省级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四)促进其他群体就业。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大力实施创业帮扶计划,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实施“阳光安置”。垂直管理部门不得对下级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设限,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公益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制度,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选择安排残疾人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负责) 五、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一)全面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建设一批综合实训基地、特色产业实训基地,推进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每年确定一批有资质的机构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大规模技能培训活动;打造家政培训品牌,对培训和输出一定数量合格家政服务员、社会效益显著的培训机构,积极帮助争创省级家政服务员培训示范输出基地;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不同培训工种和培训课时确定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其给予10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提高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原则,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实行“一站式”“一柜式”服务,推动各类常住人口都能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落实帮扶措施,广开就业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招聘活动、创业帮扶等创业服务,健全“辛集就业创业”公众号等“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广服务项目、政策补贴申领等网上办理,推进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线上线下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强对招聘活动特别是互联网招聘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将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确定为入职体检定点医院,体检结果全省互认,避免重复体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六、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将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我市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不断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判就业形势,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硬化、任务量化、指标细化,并纳入工作实绩考核。要积极发挥市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管理服务保障,加大就业资金、人员队伍、基层平台投入和保障力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健全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进行批评整改,情况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积极防控,化解风险。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做好应对重大就业风险和挑战的政策储备。充分运用大数据、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营数据、市场调查数据等研判就业形势,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做好当前形势下劳动监察工作,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大劳动监管力度,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停发各类补贴及扶持资金,不再列入市委、市政府扶持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人行辛集支行等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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