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017年12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7〕20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或赔偿数额不足,家庭收支严重入不敷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者个人生活困难的; 3.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5.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的; 6.拒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7.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1.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视家庭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档;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生活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档次。 (1)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4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农村低保补差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个月农村低保补差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3)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8个月农村低保补差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偿资金,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档次。 (1)个人自费医药费2万元(含2万元)—5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2)个人自费医药费5万元—10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临时救助金; (3)个人自费医药费10万元—15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4)个人自费医药费15万元—25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5)个人自费医药费25万元—50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6)个人自费医药费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视家庭必需生活支出数额及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视家庭困难程序,酌情给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二、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方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其所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非我市户籍的,由其所居住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其向市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先行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规范填写《辛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 3.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历材料(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及费用票据);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材料;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事故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市民政局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方式。 一般程序。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是临时救助调查核实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我市户籍的申请对象,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于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入户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天后,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由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民政所长、主管副职、乡(镇)长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根据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持有居住证的非我市户籍的申请对象,情况相对复杂需户籍所在地县(市)级民政部门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户籍地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交相关资料,再报居住地民政部门及时审批。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属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每季度向市民政局备案。 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三、强化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能力保障水平。 市民政局要积极及对口厅局沟通联系,积极完善相关政策、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等配套措施,报市政府审定。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履行好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临时救助水平。 完善资金筹集机制。市财政局要统筹考虑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民政局要制定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流程,规范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转介、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及帮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市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负责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申请临时救助资格;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1月14日印发的《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辛政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