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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05日

有 效 性:废止

关于印发《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的通知

2018年03月05日         字体:[   ]

 

辛政字〔20181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指标

使用办》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82月25        

 

 

 

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指标使用办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耕地保护工作,规范补充耕地行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我市建设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实际征收耕地面积,向市政府申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我市复垦或异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予以解决。

二、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我市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在办理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时,按照工业用地每亩10万元,商业用地、住宅用地每亩15万元的价格缴纳补充耕地开垦费用;使用异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当初购买指标价格缴纳补充耕地开垦费用。

三、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使用我市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优先供应,且补充耕地开垦费用按成本价每亩3万元收取,一事一议,由市发展改革局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市国土资源局按议定价格办理。

四、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按单独选址办理征地手续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为申请用地单位,补充耕地原则上由申请用地单位自行补充;如确需委托我市补充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我市复垦或异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予以解决,申请用地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市国土资源局按协议执行。

五、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时,耕地开垦费按10元/平方米(折合6667元/亩)的价格缴纳,剩余差额部分列入出让成本或划拨价款。

六、补充耕地项目的所在乡镇、村,要全力做好复垦项目协调工作,确保补充耕地项目顺利实施。项目验收后,由市政府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对乡镇、村予以奖励,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本办法仅限于2018年12月31日前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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