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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范围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9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范围的通知

2018年06月09日         字体:[   ]

 
辛政字〔2018〕7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范围的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字〔2017〕48号)要求,现就我市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
我市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
(一)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包括:辛集镇、小辛庄乡、张古庄镇、中里厢乡、天宫营乡、位伯镇、旧城镇、新垒头镇、前营乡、和睦井乡、田家庄乡、新城镇、经济开发区。
(二)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包括:辛集镇、天宫营乡、旧城镇、前营乡、和睦井乡、田家庄乡、新城镇、马庄乡、南智镇、王口镇、制革区。
二、禁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地下水超采程度、水源替代条件、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等因素,将城市管网覆盖并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及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浅层地下水禁采区
辛集市城区,面积27.8km2
(二)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
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三、严格地下水管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取水井限期关停。
(二)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
(三)深层地下水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要采取有力措施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强化节约用水,逐步减少深层地下水开采量。
本通知自发之日起施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辛政字〔2016〕18号)同时废止。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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