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8年07月22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8〕17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7月9日第九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辛集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四个加快”“六个扎实”“三个扎扎实实”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中共辛集市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确保国家、省指示精神及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人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能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辛集市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决定,加强对全市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开展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 第九条 市长因事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副市长外出期间,由互为AB角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委员会、各办公室、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辛集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繁荣美丽幸福辛集新局面。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宏观调控决策和部署,加强对经济形势的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五条 着力改善环境质量,以建设生态化宜居城市为目标,强力推进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八条 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承办。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要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要加强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备案。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规范性文件草案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政府一般性、常规性决策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直接审批处理;涉及重大灾情、疫情、险情、事故等紧急突发性事件或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事项,由相关副市长和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市长报告。 实行项目审查委员会制度,对所有进入工业园区和区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市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立项审批手续。 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及重大城市建设项目,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会签;涉及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以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关执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政府重大决策,不准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市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报请省政府和市委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加强市政府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市政府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由市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武装部领导列席。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国家、省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副市长、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文件草案;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召开次数。 市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人员及列席部门: (一)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负责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法制、发展改革、统计以及和议题有关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旁听所涉及有关议题。 (五)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武装部领导以及市纪委(监察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常务会议议题须经提交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3天统一报市长,由市长确定后再组织开会。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副市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四条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市政府近期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排下阶段重点工作任务。 副市长参加上级会议、外出培训和参观考察等情况,要及时向市长碰头会议做专题汇报。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副市长每月应召开一次分管部门工作会议,对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建设、安全稳定、环境建设及干部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调度,推进工作落实。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前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 会议组织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相关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召开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市长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报市长同意后签发。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考核,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对外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凡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涉及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或对外公布的,要以会议纪要为准,或征得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同意。 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凡需各乡镇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须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贯彻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乡镇、园区、市政府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 要精简会议人员,简化会议议程,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其他工作会议不超过1小时。 要从严控制会议费开支。从严安排会议食宿,简朴布置会场,严格执行会议费定额管理。 第五十条 国家部委、省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辛集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决策部署和市政府要求,符合辛集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不得多头请示。请示要一文一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报送;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凡由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公文和事项,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所辖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四条 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主办部门代拟文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十五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六条 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时限要求规范公文运转,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对国家、省级批示来文,市长作出批示要求后,有关副市长应及时牵头研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办理。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期反馈报告;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国家、省级会议、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办法或落实方案、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期完成;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对国家、省级会议、文件要求反馈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期反馈报告;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反馈报告。 对市长批示交办的事项,实行批示全收集,建立督办台账,分类转办交办。市政府办公室加强综合分析,催办督办落实,有明确时间要求的,督促承办单位按期报告;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合理设定反馈时间和办结时限,重大决策部署一般应在3个月内反馈报告;急事敏感事应当持续跟踪督办,直至问题解决、事态平息、处置到位。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面前,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绝不搞小圈子、小团体,绝不妄议中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要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研讨会、评比表彰等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各类剪彩、典礼以及各类纪念会、座谈会等商业活动。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事前要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意,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辛集市实施办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市政府领导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推动,重点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依纪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项目资金和其他财务收支项目。实行离任和任期审计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费年度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公务招待、会议、培训等“五项经费”开支。 市政府副市长负责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把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群众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应当把调查研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经常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了解实情、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解决困难、指导工作。 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每年不少于90天,深入联系点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3天,轻车简从,按标准交纳伙食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调研应当明确主题、有针对性,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注重改进调研方式,多搞蹲点调研、解剖典型,多搞随机调研、明察暗访,多与基层干部群众直接交流,多听问题反映和意见建议,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市政府领导应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脱贫攻坚联系点工作,定期到分包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统筹指导美丽乡村、脱贫攻坚、现代农业等工作,帮助建强基层组织、谋划和推动发展,充分发挥联系点的辐射带动作用,使群众有更多现实获得感。 市政府领导应当率先垂范,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指导支持做好信访工作,带头接访约访,协调解决重点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每半年至少包联解决2个重点疑难信访事项;及时处理群众来信、热线电话方式反映的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第七十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长、副市长因公出访,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外办审批。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访,经市外事办审核后,报省外办审批。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征求市外事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征求市台办或侨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11日起执行,原《辛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辛政〔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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