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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分工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0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分工的通知

2018年09月20日         字体:[   ]

〔201822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推进河北省人民政府与辛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

 

 

 

 

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

责任书责任单位分工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省“两会”部署,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目标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实施“1+27”政策体系和《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89,进一步强化攻坚措施,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18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7年下降12%,达到77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持续减少,优良天数持续增加,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坚定不移削减燃煤污染

1积极推进清洁取暖。10月15日前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替代工程11月10日前完成供暖验收,确保群众温暖过冬。(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强化散煤治理和煤炭市场管理。型煤、洗精煤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0%;严管劣质散煤流通销售,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深化燃煤锅炉治理。10月底前,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16台,343蒸吨;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1台,75蒸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园区)

4开展殡葬火化和焚烧炉专项治理。10月底前,殡仪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遗物和祭品焚烧炉、5台火化炉完成环保更新改造;未安装遗物和祭品焚烧炉的,要及时安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压减煤炭消费1万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二)全面深入治理工业污染

1分类整治“散乱污”企业。10月底前,全部完成取缔、改造和搬迁任务,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目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

2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压减钢铁产能任务;淘汰落后火电产能0.15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加快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加快推进城市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关停,城市工业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园区)

4促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改造。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确定项目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

5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在原有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治理对符合深度减排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2年内完成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6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治理。6月底前依法关停取缔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其他生产企业全部进行达标整治,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实现自动在线监控。(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

7实施汽修喷漆行业污染整治。6月底前,全市含喷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全部安装室内喷烤漆设备,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严禁无组织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喷漆作业,依法关停取缔无证、无环保手续、无环保治理设施和设施处理效率低下、不能达标排放的汽修喷漆企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园区)

8开展恶臭气体专项治理。对重点工业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恶臭气体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日常监测,实行“一源一策”,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治理档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快治理交通运输领域污染

1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推进货运交通结构调整,引导货运由公路转向铁路,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完成干线公路绕城方案;加快推进国道、省道绕城项目建设;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降低重型柴油货车使用强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年内淘汰老旧机动车596辆。对运输企业和用车大户建立车辆排放控制档案,对不达标的车辆依法严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3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年内推广应用新能源车200辆(标准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扬尘和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全面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确保建筑工地开发前做到“六个到位”;实现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并联网,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严管渣土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行24小时线上监管;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严控道路扬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进出主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保洁和日常养护对在建道路项目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整治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实施城乡裸露地面复绿控尘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裸露土地的绿化加强对城区交通、通讯、供热、燃气等线性工程施工扬尘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国省干道等穿城路段路界内裸露土地实施绿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5加强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管理。10月底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完成达标建设,实现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严格管控秸秆焚烧。建立秸秆焚烧高架红外视频监控体系,对重点涉农区域实现监控全覆盖对违反禁烧规定的一经发现严惩重罚,并对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7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开展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综合整治,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落实县、乡、村属地管理责任,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重罚,绝不姑息。(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

(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

1建立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8月底前,各市同步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并与省平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设置覆盖城乡和企业监测网络。6月底前,实现15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保证国控、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安全、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3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8月底前,对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六)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提高预报预警精确度。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2018年要具备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2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科学制定减排措施。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设备;9月底前,编制完成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4做好取暖季错锋生产。9月底前制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钢铁产能限产50%;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对保障民生任务的,核定生产负荷,报市政府备案;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全部停产;对未完成治理改造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采暖季一律停产,存在特殊情况需生产的,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严格实行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制定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确保有效可行,确保允许运输车辆排放达标;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车辆进出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依法推进铁腕治污

1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惩治力度。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无证排污、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培训,全面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2建立通报排名与考核奖惩机制。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按月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空气质量监测反应指挥中心)

3严格落实追责问责制度。党委、政府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环保部强化督查和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移交督办的问题,要专题研究整改措施,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的,按照直接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三个层次分别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要建立问责清单,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做到责任追究有规范、有标准、有依据;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必须严肃问责;对应当予以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按程序实施;对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指示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突出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园区)、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和《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对重点任务做到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导、亲自解决。要建立市、乡领导包联制度,对重点工作、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建立全面的包联制度,形成完整的责任体系。

(二)严格落实责任分工。要按照“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工作实、效果好、群众满意”的总要求,进一步细化和量化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整治、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调整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整治“散乱污”企业、机动车污染治理、扬尘综合整治、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整治、国土绿化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制定符合实际、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任务清单,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责任,实行台账式管理和精准管控。

(三)完善大气办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大气办的协调牵总作用,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履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统筹责任。配齐配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完善议事规则,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通报排名和考核问责机制,加大专项督察、综合执法、信息通报力度,加快构建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履职尽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

(四)加强乡镇环保所能力建设。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乡镇环保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乡镇环保所建设。规范和完善基层环保工作体系,理顺市、乡工作职责,合理划分职责边界,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治理监管主体责任,提升基层环保监管能力,落实网格化环境管理责任,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乡镇环保所挂牌成立,做到人员、保障车辆、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用品、监督检查和监测仪器设备到位。加强对乡镇环保所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满足基层环保工作需求。

(五)加强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和财政金融保障。优化自动监测网格,6月底前完成乡镇园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8月底前建立秸秆禁烧高架红外视频监控系统,对涉农区域实现监控覆盖。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强化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优化使用方式,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和效率。积极推广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

(六)做好宣传引导和公众参与。大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宣传工作,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强化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曝光。健全12369环保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让公众直接参与大气环境管理和决策等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民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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