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分工的通知
2018年09月2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8〕2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河北省人民政府与辛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 责任书责任单位分工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省“两会”部署,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目标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实施“1+27”政策体系和《辛集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辛政发〔2018〕9号),进一步强化攻坚措施,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18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7年下降12%,达到77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持续减少,优良天数持续增加,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坚定不移削减燃煤污染 1.积极推进清洁取暖。10月15日前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替代工程;11月10日前完成供暖验收,确保群众温暖过冬。(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强化散煤治理和煤炭市场管理。型煤、洗精煤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0%;严管劣质散煤流通销售,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深化燃煤锅炉治理。10月底前,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16台,343蒸吨;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1台,75蒸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园区) 4.开展殡葬火化和焚烧炉专项治理。10月底前,殡仪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遗物和祭品焚烧炉、5台火化炉完成环保更新改造;未安装遗物和祭品焚烧炉的,要及时安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压减煤炭消费1万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二)全面深入治理工业污染 1.分类整治“散乱污”企业。10月底前,全部完成取缔、改造和搬迁任务,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目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 2.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压减钢铁产能任务;淘汰落后火电产能0.15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加快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加快推进城市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关停,城市工业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园区) 4.促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改造。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确定项目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 5.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在原有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治理;对符合深度减排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2年内完成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6.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治理。6月底前依法关停取缔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其他生产企业全部进行达标整治,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实现自动在线监控。(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 7.实施汽修喷漆行业污染整治。6月底前,全市含喷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全部安装室内喷烤漆设备,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严禁无组织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喷漆作业,依法关停取缔无证、无环保手续、无环保治理设施和设施处理效率低下、不能达标排放的汽修喷漆企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园区) 8.开展恶臭气体专项治理。对重点工业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恶臭气体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日常监测,实行“一源一策”,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治理档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快治理交通运输领域污染 1.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推进货运交通结构调整,引导货运由公路转向铁路,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完成干线公路绕城方案;加快推进国道、省道绕城项目建设;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降低重型柴油货车使用强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年内淘汰老旧机动车596辆。对运输企业和用车大户建立车辆排放控制档案,对不达标的车辆依法严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3.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年内推广应用新能源车200辆(标准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扬尘和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全面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确保建筑工地开发前做到“六个到位”;实现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并联网,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严管渣土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行24小时线上监管;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严控道路扬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进出主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保洁和日常养护;对在建道路项目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整治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实施城乡裸露地面复绿控尘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裸露土地的绿化;加强对城区交通、通讯、供热、燃气等线性工程施工扬尘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国省干道等穿城路段路界内裸露土地实施绿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5.加强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管理。10月底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完成达标建设,实现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严格管控秸秆焚烧。建立秸秆焚烧高架红外视频监控体系,对重点涉农区域实现监控全覆盖;对违反禁烧规定的一经发现严惩重罚,并对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7.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开展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综合整治,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落实县、乡、村属地管理责任,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重罚,绝不姑息。(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园区) (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 1.建立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8月底前,各市同步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并与省平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设置覆盖城乡和企业监测网络。6月底前,实现15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保证国控、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安全、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3.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8月底前,对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六)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提高预报预警精确度。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2018年要具备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2.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科学制定减排措施。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设备;9月底前,编制完成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4.做好取暖季错锋生产。9月底前制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钢铁产能限产50%;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对保障民生任务的,核定生产负荷,报市政府备案;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全部停产;对未完成治理改造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采暖季一律停产,存在特殊情况需生产的,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严格实行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制定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确保有效可行,确保允许运输车辆排放达标;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车辆进出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依法推进铁腕治污 1.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惩治力度。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无证排污、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培训,全面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2.建立通报排名与考核奖惩机制。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按月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空气质量监测反应指挥中心) 3.严格落实追责问责制度。党委、政府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环保部强化督查和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移交督办的问题,要专题研究整改措施,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的,按照直接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三个层次分别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要建立问责清单,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做到责任追究有规范、有标准、有依据;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必须严肃问责;对应当予以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按程序实施;对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指示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突出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园区)、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和《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对重点任务做到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导、亲自解决。要建立市、乡领导包联制度,对重点工作、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建立全面的包联制度,形成完整的责任体系。 (二)严格落实责任分工。要按照“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工作实、效果好、群众满意”的总要求,进一步细化和量化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整治、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调整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整治“散乱污”企业、机动车污染治理、扬尘综合整治、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整治、国土绿化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制定符合实际、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任务清单,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责任,实行台账式管理和精准管控。 (三)完善大气办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大气办的协调牵总作用,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履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统筹责任。配齐配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完善议事规则,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通报排名和考核问责机制,加大专项督察、综合执法、信息通报力度,加快构建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履职尽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 (四)加强乡镇环保所能力建设。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乡镇环保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乡镇环保所建设。规范和完善基层环保工作体系,理顺市、乡工作职责,合理划分职责边界,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治理监管主体责任,提升基层环保监管能力,落实网格化环境管理责任,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乡镇环保所挂牌成立,做到人员、保障车辆、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用品、监督检查和监测仪器设备到位。加强对乡镇环保所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满足基层环保工作需求。 (五)加强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和财政金融保障。优化自动监测网格,6月底前完成乡镇(园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8月底前建立秸秆禁烧高架红外视频监控系统,对涉农区域实现监控覆盖。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强化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优化使用方式,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和效率。积极推广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 (六)做好宣传引导和公众参与。大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宣传工作,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强化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曝光。健全12369环保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让公众直接参与大气环境管理和决策等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民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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