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11月12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规〔2018〕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辛集市市区常住户口,且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辛集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制度保障资格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相关管理部门在本办法中称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时,其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统计、财政、公安、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成员书面授权,市民政局以及辛集镇政府、新垒头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市发展改革、统计、财政、公安、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公布一次。由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商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二)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四)申请人不配合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调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工薪收入: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商业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知识产权收入,指以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合法转让、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而取得的个人收入; 3.出售、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指将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借贷收入: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六)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政府颁发的对待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 (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救助金、生活补助费、助学贷款等; (八)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九)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其他依法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对在职职工工薪收入的认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对兼职等其他劳动收入的认定,由个人如实申报。 第十二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的认定,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如实申报。 第十三条 对财产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如实申报。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售或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由个人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相关部门可根据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转移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离退休金,提供离退休金领取存折。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提供失业金领取证。 (三)遗属补助费,单位出具遗属补助费证明。 (四)赔偿收入,提供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机构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五)经济补偿金,提供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材料等。 (六)赡养费、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八)接受馈赠收入和继承收入,由申请人如实申报。 第十五条 对借贷收入和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的认定,由申请人家庭成员如实申报。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申请住房制度保障资格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应经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发放市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使用。 (二)市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与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相关的证明和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将《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及相关材料转市民政局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市民政局接到市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转交来的《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及相关材料后,经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家庭成员书面授权,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调查审核。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在《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说明理由,签字盖章后,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根据上报材料,可以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提交各职能部门审核。市民政局提出核定意见,反馈市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市民政局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由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通过隐瞒收入和财产等手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经查实后,由市民政局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各办理机构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辛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1.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2.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3.国土资源局负责申请家庭拥有住房及土地情况的核实。 4.公安局负责申请家庭车辆的核实及户籍方面的相关工作。 5.发展改革局负责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的价值认定工作。 6.行政审批局负责申请家庭省内工商执照、出资入股、在企业任职等情况的相关工作。 7.税务局负责申请家庭上年度缴税情况的相关工作。 8.社会保险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相关工作。 9.财政局负责财政供养人员核查工作。 10.统计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对外公布工作。 11.辛集镇政府、新垒头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