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9年05月24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9〕5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 (一)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其中设备购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对符合要求的技改项目,单台单套国际或国内一流的高端设备购置投资额高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贷款提供补贴支持(以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下同),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参照实际利率给予补贴(期限1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下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参照基准利率给予补贴;属于自有资金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贴。对购置进口设备每台(套)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转型升级、科研教育项目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工业项目及全日制专科以上教育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在征地过程中,使用我市占补平衡指标的,补充耕地开垦费用按成本价每亩3万元收取。对于用地集约且列入省重点的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内产业领先且近三年内亩产出效益在市内同行业领先的工业企业,其搬迁、扩建、新建新征地时,可按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上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并给予每亩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加大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视投资额大小,一次性给予30万—50万元补助。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经授权后,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对个人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经授权后,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后,每项给予1千元奖励。允许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在企业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研发大楼,工业用地性质不变;或通过盘活闲置厂房等资源为其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对引进的特殊新技术项目,可采取一个项目一个政策。以项目管理形式,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相容、精准效能的原则,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市级重点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创业创新型企业、符合本市特色经济的规模企业。促进不同群体积极创业,适度向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倾斜。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或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或“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品牌或产品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照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推进企业“两化”融合。加强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认定,被列为省级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奖励10万元,列为国家级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的,奖励20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军民融合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支持创新创业空间建设,打造创新创业新载体 (六)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乡镇、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经新认定且效益好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帮助其申报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入驻基地(园区)的创业项目数量及孵化效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园区)设备购置、场地租赁、信息化管理等基地(园区)建设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工资等支出。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 (七)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发挥我市工业设计中心引导效用,加强工业设计供给侧支撑,推进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提升,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发展电子商务公共交易平台。市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支持公共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企业建设,加强电子商务系统培训,推动更多小微企业和个人在淘宝等第三方平台开店。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 (九)鼓励乡镇招商引资。支持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建成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市财政给予乡镇5—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 三、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十)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的引导作用,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市政府每年列支2000万元,设立政府引导资金,鼓励PPP项目、股权投资、开发区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双创”城市示范、“政银保”融资等多模式的社会投资形式,扶持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购买创业成果,为创业创新提供资金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金融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激励企业上市。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凡在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按照企业上市当年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改和新产品研发;凡在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按照企业上市当年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改和新产品研发。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筹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协办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创业贷款扶持。 1.个人创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2.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十类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合伙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创业扶持资金向经办金融机构注入担保基金300万元并按相关政策贴息,经办金融机构按照1:10规模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倾斜。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十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落实减免涉企收费政策。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的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收费。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开展公共服务活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十五)鼓励企业体制创新。引导各类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完善改造,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市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在企业培训、考察学习、公司重组等方面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大力引进高级人才。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专业咨询公司与辛集企业合作对接。建立高端人才储备库,对受聘于辛集市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以上高端人才予以登记。对研发项目成效显著的,经组织省级专家认定,可给予20—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对受聘于我市的高级人才,除按协议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外,按照人才身份层次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符合《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辛办发〔2017〕14号)入住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入住;符合燕赵英才卡申领条件人才,全部纳入燕赵英才卡服务保障范围,持有B卡的,自到我市工作之日起五年内可每月享受1000元的房租补助。鼓励通过选聘方式聘用到事业单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创新创业,按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生费用比照在职人员办理,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等)。科技创新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我市重点企业,接收全日制学士学位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科学技术局、人社局认定后,市财政按每接收1名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市财政每年补贴20万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创新政策服务方式,鼓励人才以咨询、兼职、短期工作、人才租赁等方式参与重大科研活动。对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视贡献情况由市财政给予用人主体2—5万元的引才补贴。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的合作,支持这些机构来我市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 (十七)帮助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广泛寻求商机,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国际合作,对参加省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积极为企业申报参展补贴;对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外地(含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位补助50%的展位费(重大国际展会,实行一事一议奖补)。鼓励企业产品和核心部件参与雄安新区建设,每年同一产品按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深化创业培训辅导服务。根据企业需求,每年开展4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创新发展内生动力。支持众创空间等运营主体聘请京津等地品牌创业机构、重点高校来辛开展创业和技术培训辅导。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十九)简化审批流程。工商登记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允许满足条件的企业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降低创业注册资本限额,创业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市民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优化审批流程,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4个工作日以内。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投资类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将项目立项阶段审批时间压缩一半,其中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分别压减至40个、15个、2个工作日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此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辛政发〔2017〕10号)同时废止。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本市支持政策规定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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