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名    称: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有 效 性:有效

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年09月30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258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9月18日市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44号)等文件要求,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截至当年8月31日前年满5周岁)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我市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局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综合考虑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享受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实际在园天数等情况补助幼儿园。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年初预算批复后预拨的形式拨付,年末市教育局按学籍人数测算补助金额,对于幼儿因中途转学、退学、请假需调整补助金额的,市教育局审核相应手续,次年预算给予相应调整。

(四)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各公办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按实际收费水平补助,民办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按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补助。

(五)资金保障机制。市财政局要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我市免保育教育费所需资金,足额安排本级资金,足额保障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巩固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在确保实施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资助标准和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资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减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省以上和我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予以安排。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要认真落实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

(二)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在严格落实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的同时,继续落实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工作落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与我市学前教育资助、生均公用经费等政策做好衔接,确保免费学前教育政策顺利落地。市教育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幼儿园落实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的业务指导。

(二)规范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足额落实免保育教育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等所需资金,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控管理。教育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夯实基础工作。市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在园天数等基础数据;指导幼儿园定期核查学籍信息,并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加强对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幼儿园办学条件、教师资格认证、教师队伍配备、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四)加强收费管理。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提高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因免除保育教育费擅自违规提高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部门要完善审批、抄送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五)做好宣传解读。市教育局要充分运用好新闻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免费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5日印发



Title

主办: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辛集市信息网络中心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冀公网安备13018102000135号    冀ICP备13017949号-1  网站标识码13018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