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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6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年03月06日         字体:[   ]


辛政办规〔2025〕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辛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和《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组建本辖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并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与建设。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队站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批复后的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严禁将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用地擅自挪作他用。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的乡(镇);

(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国重点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五)其他根据消防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需要,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筑和有关设施建设标准、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和人员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方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分别报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和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投入执勤前,应当报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验收,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变更。确需撤销、变更的,应当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自撤销、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级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人员招录

第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年根据需要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逐级报省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增减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招录计划、岗位设置、任职条件等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志愿加入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满十八周岁,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时,退伍军人、持有准驾B2以上驾驶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五)政治审核合格;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身体条件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标准),心理测试合格;

(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涉嫌违法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公职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涉及身份、学历、职业证书造假的;

(五)曾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除、辞退,或者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辞职的;

(六)曾被政府专职消防队辞退,或者从政府专职消防队离职的;

(七)不适宜录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政府专职消防员录用条件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试用期限、服务年限和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终止合同的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七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值班备勤、执勤、训练、请假销假、考核和奖惩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作和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志、工作证件等。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市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的调度指挥,发挥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培训等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二)承担辖区内火灾扑救以及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开展防消联勤工作;

(三)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

(二)参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

(三)刻苦训练,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努力练就过硬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器材,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民助民,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落实安全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消防文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素质;

(二)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和编号,及时建立档案;

(三)做好各类文书档案的保管及文印工作,严格落实保密制度;

(四)及时做好各类业务报表的统计、上报和储存工作;

(五)积极向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单位提供消防信息和报道稿件,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宣传工作任务;

(六)在消防监督人员的带领和监督下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前培训、初任培训、岗位培训、晋级培训等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试用期为六个月,新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参加为期三个月的集训并通过考核,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评定办法》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岗位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定级、晋级和续聘时应符合相应岗位等级要求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休假,从第二年起每年享受一次带薪休假,假期10天,由本单位在保障执勤力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轮休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录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因情势变更,调整岗位后不服从分配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不遵守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五)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被开除党籍、行政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消防救援队伍管酒治酒 “六个严禁”要求的;

(七)造成重大负面舆情、信访投诉等事件,严重影响队伍形象和安全稳定的;

(八)有参与赌博、违法涉贷、违反保密纪律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规守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

(七)从事或参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辛集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1.3倍执行。公用经费按照驻本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救援车辆外观制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有关规定,按照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救援车辆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免缴车辆通行费、停泊费。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与跨区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市政公共交通工具,参观市政公园、博物馆等景点景区凭证件给予优待。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医疗方面享受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等待遇。地方有关部门应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每年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可以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培训后转岗。

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或聘用退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退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含离职、辞退或开除等情形),发放离队安置费。

第三十五条  对在合同期内因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抚恤和社会保障事宜;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烈士评定。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实施灭火救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中的情形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3日起施行,试行2年。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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