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2024年12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24〕1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乡镇和街道赋权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对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辛集市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下放行政处罚事项。在《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内,结合乡镇实际需求,重新明确赋权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事项清单及具体市直指导部门详见本通知附件《辛集市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下放事项清单》)。2025年1月1日前已立案的案件由乡镇继续办理,涉及案件移送管辖等问题参照《辛集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辛机改办〔20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各乡镇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为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对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市级执法部门行使。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
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辛集镇承担所辖34个街村区划范围内《下放事项清单》城市管理事项的日常执法检查职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其它范围的法定行政监管职责,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下放事项清单》向辛集镇移交移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执法边界的动态调整,相关材料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三、同步对接履职事项清单工作。要做好下放行政处罚事项与乡镇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的同步衔接。《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要纳入乡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四、做好收回事项衔接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市直部门要确保执法事项“收回来、衔接好”,12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调整等工作,并于2025年1月1日同步向社会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五、提升乡镇承接能力。市司法局要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主动发挥法制审核和执法协调等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此次乡镇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市直指导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乡镇的行政执法培训、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要进一步强化自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上沟通和横向借鉴,确保行政执法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六、《辛集市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自2025年1月1日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中共辛集市委办公室、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辛集市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辛办〔2020〕43号)中的《辛集市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辛政办字〔2021〕9号)中《辛集市自然资源领域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再执行。
附件:辛集市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辛集市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年版)
序号 | 领域 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市直指导部门 |
1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文化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十条第三款。 | 市文体局 |
9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市文体局 |
10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市文体局 |
11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 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 市生态环境局 |
12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 市生态环境局 |
13 | 水利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市水务局 |
14 | 水利 |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0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 市水务局 |
15 | 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16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 (二) (三) (四) (六) (七)(八) 项。 | 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17 | 宗教事务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