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05月1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规〔2024〕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辛集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维护城市道路完好和市政设施功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等需破损路面的施工行为(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不包含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
第四条 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意见,进行地下管网信息动态管理。
第五条 辛集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受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第六条 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非法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第七条 辛集市财政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小型掘路工程,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申请单位(申请人)在取得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联合勘察意见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持建设工程规划意见、道路挖掘及修复方案等资料(申请资料依据河北省标准化实施规范进行适时调整)向辛集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进行申报。
辛集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审核无误的,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经批准的掘路工程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大型掘路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不再单独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掘路建设单位在取得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联合勘察意见后,方可开展道路挖掘工作。
第十一条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先行破路抢修,并第一时间通知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进行征收。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收取修复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全额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预估修复费用金额列入当年年初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掘路工程路面回填、修复以及养护、管理等支出。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掘路作业要做到规范施工,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设施,损坏城市道路或治安监控、信号灯、电缆光缆、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掘路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或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掘路作业要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材料堆放整齐、周边环境整洁;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 严禁将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排入市政管网。
第十八条 掘路作业要做到安全施工,沟槽开挖要按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在围挡相应位置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夜间或雨、雪、雾等不良天气应在围挡处增设临时照明设备和警示灯,在施工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不得将围挡拆除。
第六章 回填修复管理
第十九条 掘路建设单位在完成管道(线)敷设后,由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大型掘路工程需提供测绘竣工图,验收合格后撤场。
第二十条 掘路工程后续基槽回填、路面恢复工作由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维护单位统一实施。小型掘路工程的回填、修复费用由财政依规拨付;大型掘路工程的回填、修复费用由维护单位与掘路建设单位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涉及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质量管理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市道路的巡查监管,建立巡查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立即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挖或超时、超面积开挖城市道路的(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由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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