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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5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年04月15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24〕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完善辛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实施应急预案。各乡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及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一场一策”共同构成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与《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承担措施落实、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支持保障等责任。

市发展改革局: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根据响应级别实施发电节能调度;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全力提升油品提供质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支持相关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加强工业企业料堆管理。

市财政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支持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加强对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加强秸秆焚烧工作督导检查;负责监督指导汽修喷漆行业落实减排措施;负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预警期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的保障工作;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负责对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非法销售散煤的打击力度;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急响应期间,加强销售环节散煤和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管理;依据法定职责参与清除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工作。

市气象局: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方案;积极探索利用技术人工干预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联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市委宣传部:加强预案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

市纪委监委:对市大气办提交的问题清单进行追责问责。

市公安局: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行安全监管;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和机动车限行工作;负责解释机动车禁、限行规定,办理民生保障车辆通行证。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监管;增加城市道路保洁、洒水频次;加强清扫车辆车况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渣土车辆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对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油烟处理设施餐饮单位进行处理。

市文体局:负责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市教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组织教育系统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各乡镇(园区):预警启动后,负责督促辖区涉气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焚烧监管;做好辖区内裸露土地的扬尘管控;做好其他大气污染源的管控;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各种防范措施。

国网辛集供电分公司: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供电管控;负责电代煤区域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通信公司: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三)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一般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的,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应急联动原则上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市预测结果确定。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3.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三)预警审批权限

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市大气办完成审批程序后,于2小时内通过信息平台和书面通知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园区)及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预警启动信息均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大气办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乡镇(园区)及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污染程度及预警级别。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也可根据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评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一般工业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形成正向激励指标,分类施治、科学管控,严防“一刀切”。

(4)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和强制性污染减排。

(1)Ш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实施单双号限行,市建成区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六、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市政府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向省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各乡镇(园区)、各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根据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督导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书面通知市应急管理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五)落实保障

建立健全监督帮扶工作体系和应急值守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帮扶工作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市、乡、村监督帮扶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追究责任。

(六)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提升预报员业务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七)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

(二)预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及时修编、发布辛集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送省大气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市大气办备案。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以乡镇为单位向市大气办备案。

(四)预案演练。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发布、措施落实、监督帮扶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适时组织修订,报省大气办。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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