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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6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09月26日         字体:[   ]

 

 

辛政办规〔2023〕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保障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经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依照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市场化配置机制、合理分配增值收益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受同等权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入市具体工作;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助入市主体跑办入市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提出入市地块产业准入要求;财政局负责制定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及管理,负责土地价款收支及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入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等准入手续;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入市有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主体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土地所属村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农集体所有的,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实施主体,也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委托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三章入市途径及条件

第八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

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进行商品房开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入市土地应一并纳入年度居住用地供应计划。严格规范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优先保障引进人才、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赁住房需求。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其周边应具备入住人口所需的市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条件等。

第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三)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等要求;

(五)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准,现状仍为建设用地的;

(七)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处理并公告无异议后,经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政府确认为建设用地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入市地块应以“净地”为原则,确需保留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有权证登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需明晰产权和补偿处理完毕,无权证登记的需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后由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可以保留的,可随土地一同入市。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入市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补办规划、建设、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在试点期间以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等方式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土地使用权成交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按照《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辛办〔2023〕15号)要求,具体征收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并实施。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应兼顾集体和成员个人利益,壮大集体经济,提高成员的获得感。农民集体所得的入市收益在分配时,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配及使用。资金使用、分配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告,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服务监管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积极培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中介组织,为入市交易提供推介咨询、地价评估、勘察测绘、规划设计、交易代理、融资担保等市场化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规划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入市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准入政策,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标准,违反环境保护要求,民主程序履行不到位、收益分配不合理等行为,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底止。试行期间,如国家和河北省出台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式及程序


 

附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方式及程序

 

第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权期限内可转让、出租、抵押。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土地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集体所有权人持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和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抵押。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以出租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期限,抵押登记证明应当注明出租土地的出租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第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的最高年限:

(一)工业仓储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

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

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实施主体应当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工作,含最新年度变更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性质、土地界址与权属、面积等调查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出具勘测验收意见。

结合入市需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规划统筹,有效做好规划街接,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街接落实在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村庄规划可先行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入市实施主体持上述相关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各部门按照职责,对入市地块提出相关准入要求: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出具入市地块产业准入(需含投资强度,投、达产及税收)要求;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出具入市地块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其他需要认定的要求。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前,入市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对拟入市地块进行评估,地价评估报告须进行备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的依据。

(一)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结果综合考虑土地市场等情况,确定出让、租赁土地的起始价、增幅、竞买保证金。

(二)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价适当调整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且不得低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50%。

第六条入市实施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提供支持和指导。

土地入市方案应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授权或委托入市的实施主体;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勘测验收意见、位置、界址、面积、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式;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格及付款时间;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符合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分配管理办法);

(五)拟入市宗地的集体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符合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七)土地移交时间和开竣工时间;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案等;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第七条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入市决议。

乡镇(经济开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经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入市方案、入市决议和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议纪要作为后续授权或者委托申请入市、拟订合同和监管协议的依据,并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审核入市的要件。

第八条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入市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入市核对:

(一)集体决议通过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填写《辛集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核表》,持拟定入市方案,报所在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到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流转审核。(各部门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项目入市申请材料、相关审核结果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市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市政府同意后出具入市批复。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入市活动。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互换、赠与、再出租、抵押等。转让、互换、赠与、再出租、抵押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等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交易,原则上采用挂牌方式交易,具体操作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入市主体根据已批准的出让方案,依据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入市主体不得在出让文件、竞买须知中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条件。

(二)交易活动采用网上交易模式进行,并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行政审批局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程完成网上平台交易系统的搭建,并向入市实施主体提供录入出让文件的权限。入市实施主体应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批准文件证明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交易账号,并将出让文件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入市实施主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四)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申请账号,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市行政审批局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支付方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行政审批局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供现场交易场所,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主体应当与竞得人签订《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六)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入市实施主体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入市交易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同步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其他指定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受让(承租)人、成交时间、地点及交易方式、成交金额等。

市行政审批局应提供平台审核账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出让公告、竞买申请及成交公示等内容进行审查。

(七)受让(承租)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作受让(承租)宗地的定金。未竞得土地的受让(承租)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公示完毕后,交易双方依照《成交确认书》的要求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等交易合同。

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出让人、受让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土地成交后,受让(承租)人应于5日内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合同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合同备案。未经备案的交易合同,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完成备案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应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财政监管账户,用于相关资金管理。出让(出租)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土地。

土地成交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将受让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缴纳到市财政局监管账户,市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抵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价款,并在受让(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让(出租)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扣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的出让(出租)价款转至出让(出租)人账户,出让(出租)人应当及时查收确认。市财政局应当向受让(承租)人、出让(出租)人出具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等票据。

第十四条  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应依法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受让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备案的交易合同、用地红线图;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界址点成果表;

(五)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票据、相关税费完税凭证;

(六)其他登记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受让(承租)人在入市地块上进行开发建设的,参照国有土地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续期申请。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继续使用土地的,报市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后,重新签订交易合同,支付土地价款,并办理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意续期的,应按照原合同约定处理,并依照规定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前,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收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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