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年06月0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23〕1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辛集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发布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发辛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立足我市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定《辛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动响应精准提供服务
2.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按照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各部门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3.精准服务不同老年群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4.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按照省统一安排,稳妥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重点解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
5.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奖补政策,持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制度,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倾斜力度,将不低于55%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6.完善多渠道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7.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8.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持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做好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以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第二敬老院为重点,改造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优先满足市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照护需求。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9.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持续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点)全运营、信息化。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健全以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农村互助幸福院和邻里互助点)为基础的市、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0.强化家庭赡养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人社部门、培训机构等单位和组织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依托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11.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优先推进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2025年底前至少改造500户。
12.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在各类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老年人熟悉的线下服务途径,保障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困难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加快推进市区范围内公共场所无障碍自助公共服务设备部署。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持续做好电信行业为老关爱服务,努力消除“数字鸿沟”。
13.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2025年,全市80%的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养老服务联席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强化督导监管。积极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辛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辛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 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
6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市法院 | |
4 | 户口迁移 | 除有明确规定的人口严格管控地区外,老年人可自愿将户口迁移到其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 个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 ||
5 | 旅游服务 |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半价以上优惠 | 老年人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享受免费或优惠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发展改革局 市文体局 | ||
6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6 | 残疾等级评定 | 为老年人做残疾等级评定 | 为残疾老年人免费办理残疾人证。 | 关爱服务 | 市残联 | |
7 | 老年人 能力综 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8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生健康局 | ||
9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
8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10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80-89周岁的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60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1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低保对象中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经认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1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版)》,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分年度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到2025年,改造不低于500户。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3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低保对象60周岁(含)以上79周岁(含)以下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14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老年人 | 15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特困 老年人
| 16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以下照料服务:①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木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③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④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⑤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7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8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雅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各乡镇 | |
1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由经济困难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办理。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0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 2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6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 22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等。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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