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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6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年01月06日         字体:[   ]


 

辛政办规〔20231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日          


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化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

第五条  网约车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车辆,非新能源车辆应主要选择清洁能源车型。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法人负责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且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指定部门办理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告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行政审批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60周岁以下,取得健康证明,四肢健全;

(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含5座)、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功能的车载设备,并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三)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

(四)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巡游出租汽车。非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1.8L或1.4T;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混合动力车型标准参照非新能源车辆标准执行;

(五)非新能源车辆符合我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六)车身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

(七)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与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签订网络运营意向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车辆所有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有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所申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平台公司代为办理的,需持申请人委托书);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名下无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承诺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0日内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变更和投保相应保险,按照规定加装网约车智能终端车载设备,并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六)办理完成第(四)、第(五)项手续后,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车辆勘验,经审核车辆与申请材料一致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车辆所有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经营协议。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与其签订经营协议的车辆所有人办理注册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车辆所有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车辆车载设备;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第(三)、第(四)项手续后,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车辆勘验,经审核车辆与申请材料一致的,行政审批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考核记分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健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平台公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等业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经营权,退出我市网约车市场。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不达标或经营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应对其进行停运、离岗培训,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清退出我市网约车市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自实施之日起,给予在我市运营,未登记注册、未办理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过渡期三个月,过渡期内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据本市《暂行办法》条款规定,依法依规登记注册并办理经营许可,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依据本市《暂行办法》准入条款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过渡期满后未登记注册、未办理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清退,未按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清退出我市网约车市场。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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