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5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2022年11月25日         字体:[   ]


 辛政〔20224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0日        


辛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办法

  

提升市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宅用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部署,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要求以及“房住不炒”的定位,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保障合理供地规模,确保住宅用地出让价格稳定,实行按楼面地价出让住宅用地。

  1.根据本市近期土地交易情况,结合容积率,按照楼面地价占周边楼盘近三个月商品房销售网签合同备案价格均价的21%核算出让价格,同时依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的容积率等具体规划条件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当按商品房销售网签合同备案价格均价核算的出让价格低于土地评估价格加相关费用的,按照土地评估价格加相关费用执行。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出让宗地附近三个楼盘的近三个月的商品房销售网签合同备案价格的均价,并负责房屋市场价格的监管。

  3.市政府收储的国有存量土地确定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参照新增建设用地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二)棚户区改造用地含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

  1.棚户区改造范围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确定,依据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对经审批认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中的用地含商服用地,按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征收成本及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认定后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加国家规定应提取的规费核算出让价格,同时依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的容积率等具体规划条件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当按土地储备成本加国家规定应提取的规费核算的出让价格低于土地评估价格加相关费用的,按照土地评估价格加相关费用执行。

  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确定的土地储备成本函发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土地储备成本测算按国家规定应计提的相关费用。

  3.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将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按项目类型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城中村改造项目)或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相关乡镇(园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由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支付给相关房屋安置企业。

  二、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依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的容积率等具体规划条件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加相关费用后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三、产业政策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中共辛集市委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辛发20192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辛政发20225号)及《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辛政发20224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价格;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在征地过程中使用我市占补平衡指标的,不再收取补充耕地开垦费用。

  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对相关项目性质予以认定,相关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予以认定,市财政局组织对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进行测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依据认定文件,按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执行。

  鼓励工业用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国家、省对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有优惠政策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费用

(一)补充耕地开垦费用按《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辛政字〔2019〕9号)等文件执行。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河北辛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矿仓储及科研类用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开发区范围内的按3万元/亩执行(不含托管园区)。

  (二)需要占用、征收林地产生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应计入地价的其它相关费用。

  五、土地出让价款中不包括契税、耕地开垦费。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遇有政策调整的按相关文件执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辛政字〔2018〕8号)同时废止。


 

 

 


Title

主办: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辛集市信息网络中心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冀公网安备13018102000135号    冀ICP备13017949号-1  网站标识码13018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