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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6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年12月26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22〕47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辛集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和市委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确保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河北省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22〕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两个根本总体要求,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敏感时期,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近期省内外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隐患、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照重点行业领域整治重点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见附件1—12),全面深入排查整治。

(一)消防。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仓储物流等高风险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突出风险。(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高危细分领域(苯乙烯、丁二烯等)、油气储存、化工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五室”(中央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实验室)搬迁、四库”(原料库、产品库、危废库和临时库)整治、精细化工“四个清零”(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自动化控制装备改造、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等方面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

(三)工贸。钢铁、涉爆粉尘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冶金、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炉窑管道检修、人工清库(仓)、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等重点部位管控不到位,易燃易爆区域动火、盲板抽堵、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方案审批、风险辨识、条件确认、现场监护等关键环节,以及工程项目外包、检维修作业外委、环保设备设施托管等环节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

(四)交通运输。危险货物超范围超能力超限期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场所安全应急设施设备不满足规定要求、装卸储运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存在违规动火、盲板抽堵等突出问题;公路桥梁运行养护不到位,存在交通安全设施缺失、不适用等突出隐患。(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

(五)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存在“三超一疲劳”等突出问题;桥梁涵洞,事故多发急弯陡坡以及易结冰、易起雾路段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等。(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六)建筑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施工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风险;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桥梁围堰、支架、深基坑、高大支模等专项施工方案;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冬季施工防寒、防冻、防滑、防火、防静电、防煤气中毒等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务局等部门)

(七)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企业管理、运行维护及抢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餐饮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在用餐区域使用或存放气瓶,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闭空间使用燃气,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安全装置和不合格“瓶、灶、阀、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

(八)自建房。用于饭店、旅馆、私人影院和学校周边出租的自建房;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特种设备。冬季供暖企业、公众聚集场所(交通站点、商场超市、景区公园游乐场、冬季运动场地等)、危化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出现的新投用设备非法生产、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在用设备安全附件或安全装置失效、超期未检、超参数运行、存在问题仍继续使用和气瓶充装单位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和翻新改造气瓶等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农业机械。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疲劳和酒后驾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机库、油库的防火安全等问题隐患。(责任单位:相关乡镇、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

(十一)旅游。旅行社组织旅游团旅游期间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风险管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大型演出活动、A级景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人员密集文化和旅游场所因拥堵、踩踏等原因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等重大隐患。(责任单位:相关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文体局

(十二)民爆。民爆物品储存库安评报告过期失效,治安防范系统运转不正常,民爆物品超量储存、混存和库房超员作业等重大隐患;爆破作业不执行爆破安全规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等不在岗在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

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明确整治重点,确保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三、方法步骤

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自即日开始到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

(一)安排部署。各乡镇(园区)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梳理分析本辖区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督导检查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各企业对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开展全面自查,对排查的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立即实施整改。企业排查整治台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通过各行业部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或书面形式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专项督导检查。根据省部署要求和我实际,行业主管部门要因时制宜、因疫制宜开展督导检查,指导相关企业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应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公安负责道路交通、爆破作业行业领域,交通运输负责道路运输公路工程建设和寄递物流安全,农业农村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燃气、自建房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负责校园安全,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安全和水利工程建设,市文体局负责文化旅游安全,消防救援队负责消防安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商贸安全,市财政局负责属国有企业安全。高铁站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安排,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口国家部委、省厅局专项督导检查迎检准备,主动对接,认真配合,坚决做好服务保障。

(四)抽查检查。市安委会要加强对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根据疫情形势,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派出综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是国家、省、市部署开展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统筹好安全生产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加强组织推动,层层传导压力,狠抓末端落实,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压实整治责任。各乡镇(园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负领导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负监管责任,各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负主体责任。各乡镇(园区)要加大跟踪督查、督导调度力度,督促责任措施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会同各行业专家队伍,结合疫情防控政策,充分运用暗查暗访、随机抽查、视频调度、线上巡查、受理举报等方式,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拍摄暗访视频片,逐领域逐环节切实抓实抓牢,及时全面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四)按时统计报送。各乡镇(园区)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制定的专项督导检查方案于12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工作开展情况于2023年2月9日前报市安委办。各乡镇(园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28日前(遇节假日提前),通过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报送系统(原安全生产大检查报送系统)填报《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清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追责问责清单》(见附件16—18)。

联系人电话:李贺、姬思兴;联系电话:0311—83399816、83399825(含传真);电子邮箱:xjsawb@163.com。

 

附件:

1.消防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2.危险化学品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3.工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4.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5.道路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6.建筑施工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7.燃气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8.自建房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9.特种设备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10.农业机械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11.文化旅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12.民爆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13.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14.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清单

15.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追责问责清单


附件1

 

消防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点针对同一建筑容纳3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员工集体宿舍进行

检查)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分租、转租形成厂中厂,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消防管理措施落空。

依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督促依法履职;集中约谈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

是否存在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

依法予以清理拆除。

3

消防设施是否被擅自拆除、停用。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4

场所是否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影响室内排烟、安全疏散。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

5

是否存在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违规操作人员、用工企业及施工单位。

6

是否存在锁闭安全出口、堵塞占用疏散通道。

责令立即整改。

7

高层建筑

(重点整治的对象为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既有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

同一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是否明确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督促依法履职。

8

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依法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违规操作人员,依法处罚用工企业、施工单位、使用单位。

9

屋面、地下室等区域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违规设置群租房。

依法予以清理拆除。

10

建筑外墙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依法予以拆除或更换。

11

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是否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

责令限期进行封堵。

12

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

13

消防设施是否被擅自拆除、停用。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14

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否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避难层(间)是否被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

15

大型商业

综合体

(5万平米以上)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综合体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依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督促依法履职。

16

综合体与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相互蔓延、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风险。

依法责令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限期改正。

17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电气焊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

督促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上岗。

18

用餐区、开放式加工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燃放冷烟花等行为;停止营业后厨房是否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燃料油储罐是否独立设置并采取防火分隔、防止油品流散等措施。

督促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

19

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的仿真植物、氢气球、造型挂件,可燃材料制作的模型上是否直接悬挂、敷设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20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消防设施、器材有无被损坏、屏蔽等现象。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21

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是否完整,信号反馈是否正常;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是否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2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动火审批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是否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是否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督促单位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动火审批制度;依法处罚违规操作人员,同时依法处罚用工企业、施工单位。

23

消防设施是否被擅自拆除、停用。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24

电动自行车、清扫车是否在办公区、休息区、营业区等区域违规停放、充电。

按照要求在指定地点存放或充电,并设置防范措施。

25

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落实。

配备消防明白人,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26

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大于50万平方米的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大于20万平方米的至少建立2个微型消防站(每班不少于6,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演练,训练,提升防灭火能力)。

27

仓储物流

企业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

依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按照《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做到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

28

是否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用火、动焊、吸烟、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为电动车、作业车辆充电等问题。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29

消防设施是否被擅自拆除、停用。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30

员工是否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技能,微型消防站是否定期开展拉动演练。

督促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微型消防站开展应急演练。

 


附件2

 

危险化学品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安全生产

责任制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2.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2

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

培训

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3

作业安全

管理

检查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1.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应符合GB 30871要求;

2.作业票证审批程序、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

4

安全设施设计管理

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 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应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5

总图布局

检查企业总图布局。

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生产区。

6

工艺风险

评估

检查企业工艺风险情况,查看有关评估报告。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要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列出的工艺。

7

储运系统

安全设施

检查储运系统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并处于投用状态。

8

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

检查企业四库(产品库、原料库、危废库、临时库)。

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9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

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包保责任制建立情况。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对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10

设备设施

管理

检查企业设备设施完整行管理情况。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11

安全附件

管理

检查企业安全附件完好有效情况。

1.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

2.爆破片应正常投用。

12

仪表安全

管理

检查企业电气仪表完好有效情况。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13

气体检测

报警管理

检查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环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完好有效情况。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 50493要求。

14

电气安全

管理

检查企业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要求。

15

液化烃

检查液化烃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情况。

液化烃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液化烃汽车装卸时严禁就地排放。

液化烃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液化烃储罐底部的液化烃出入口管道应设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的措施。

液化天然气储罐拦蓄区禁止设置封闭式LNG排放沟。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配备2套独立的液位计,液位计应能适应液体密度的变化。

液化烃球形储罐,其法兰应采用带颈对焊钢制突面或凹凸面管法兰;垫片应采用带内外加强环型(对应于突面法兰)或内加强环型(对应于凹凸面法兰)缠绕式垫片;紧固件采用等长或通丝型螺柱、厚六角螺母。

液化烃球形储罐本体应设就地和远传温度计,并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液相的温度而且便于观测和维护。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液化石油气球罐上的阀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

丁二烯球形储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氮封系统;

2.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下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

3.丁二烯球形储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液化烃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液化烃充装车过程中,应设专人在车辆紧急切断装置处值守,确保可随时处置紧急情况。

16

液氨

检查液氯储罐、钢瓶、库房、管道等重要设备设施、充装系统完好情况。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液氨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排放。

16

液氨

检查液氯储罐、钢瓶、库房、管道等重要设备设施、充装系统完好情况。

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

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

液氨充装时,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液氨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宜采用密闭结构,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盖密闭结构厂房、库房内的设备、管道和液氯重瓶堆放范围。

若采用半敞开式厂房,必须在充装场所配备二个以上移动式真空吸收软管,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排风口设置尽可能避免影响作业人员。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液氯贮槽(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液氯充装结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g/L,否则需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监测。

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禁止液氯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宜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71,建议热水控制温度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联锁控制。

缓冲罐底设有排污口,应定期排污,排污口接至碱液吸收池。

液氯贮槽(罐)厂房应采用密闭结构,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应防腐蚀;有条件时把厂房密闭结构扩大至液氯接卸作业区域;厂房密闭化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

大贮量液氯贮槽(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地上液氯贮槽(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0.5m的事故围堰。

16

液氨

检查液氯储罐、钢瓶、库房、管道等重要设备设施、充装系统完好情况。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应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显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宜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

液氯贮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不得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液氯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在液氯泄漏时应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水,应将泄漏点朝上(气相泄漏位置),宜采用专用工具堵漏,并将液氯瓶阀液相管抽液氯或紧急使用。

液氯仓库必须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失电联锁控制;至少满足紧急情况下处理能力,吸收液循环槽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保证热备状态或有效运行。

液氯储存应至少配备一台体积最大的液氯槽(罐)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罐)。

在液氯贮槽(罐)周围地面,设置地沟和事故池,地沟与事故池贯通并加盖栅板,事故池容积应足够;液氯贮槽(罐)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淋水,可以在厂房、罐区围堰外围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喷淋水中可以适当加烧碱溶液,最大限度洗消氯气对空气的污染。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氯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液氯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禁止将油和氯离子带入硝酸铵溶液系统。

17

硝酸铵

检查硝酸铵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库房等场所安全情况。

硝酸铵贮存过程中,禁止混入下列物质:

1.硫、磷、硝酸钠、亚硝酸钠及其还原类物质;

2.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类物质;

3.易燃物、可燃物;

4.锌、铜、镍、铅、锑、镉等活性金属。

硝酸铵溶液的贮存罐区应设独立罐区,单个罐区存量最高不超1000m3,单个储罐最大储量不超200m3

硝酸铵溶液储罐所有材质应选用不低于SUS304标准的不锈钢。

硝酸铵溶液罐区上方及地下严禁有其它油、燃气等无关物料管线通过。

硝酸铵储存搬运时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

硝酸铵应设置独立的贮存设施,包括专用仓库、临时堆场。

18

光气

检查光气管道布设、生产装置情况。

光气管道严禁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GB 19041要求。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的下风侧并自成独立生产区,该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光气合成过程中一氧化碳的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

含光气物料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严禁采用丝扣连接。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设置隔离操作室。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动启动供电。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应设置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

封闭式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厂房应设机械排气系统,重要设备如光气化反应器等,宜设局部排风罩,排气必须接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敞开式厂房应在可能泄漏光气部位设置可移动式弹性软管负压排气系统,将有毒气体送至破坏处理系统。

19

氯乙烯

检查氯乙烯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工艺等情况。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制定氯乙烯精馏和废碱液系统的液体氯乙烯排放回收至气柜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确保精馏三塔的平稳运行,不得停运精馏三塔、直接用高沸物储罐进行氯乙烯的加热回收。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对气柜进出口管道、气柜进口气水分离罐设置伴热并保温,确保氯乙烯、二氯乙烷不会在管道内因低温液化积聚;气柜进口气水分离罐应设置远传液位计,及时发现并处理液相物料积聚。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严格下水管网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下水管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下水管网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监测,保证下水管网运行安全,严禁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过程中带有化工物料的污水排出厂外,进入市政管网。

液体氯乙烯不应直接通入气柜。

氯乙烯气柜进出总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测,DCS指示、报警、联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3个月。气柜压力和柜位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锁动作。

19

氯乙烯

检查氯乙烯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工艺等情况。

气柜的合成氯乙烯管道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应分开设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氯乙烯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容积为全容积的20%7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应超过全容积的60%

氯乙烯气柜应定期检维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并建立检维修记录。

气柜水槽补水管线应为常开溢流,并对溢流水进行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排至下水系统,宜采用回收曝气检测合格后外排或循环使用。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紧急切断阀。

氯乙烯单体储罐应设置注水设施。

氯乙烯贮存时应注意容器的密闭和氮封,并添加少量阻聚剂。

20

硝化

检查硝化企业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全情况。

硝化控制室应设置在远离硝化车间的安全地带,在采用远程DCS控制基础上、采用远程视频监管、在线检测、设备故障自诊断等技术措施,减少现场常驻操作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

硝化工艺应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并设置安全联锁;结合各种异常工况,计算工艺控制要求最大允许流量和时段累积量,设置固定的不可超调的限流措施。

半间歇、连续化硝化工艺等要严控加料配比的可靠性;设置滴加物料管道视镜(设置远程视频监控)。

应严格控制硝化反应温度上下限,禁止温度超限特别是超下限状态,避免物料累积、反应滞后引发的过程失控;硝化釜中设置双温度计,确保温度测量的可靠性。

硝化釜内有易燃易爆介质时,应采用氮气等保护措施。

在发生事故会有相互影响的硝化釜与硝化釜、硝化物贮槽等设施之间,应增设应急自动隔断阀(隔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硝化工艺设置的紧急排放收集系统,应有控制紧急排放物料安全收集存放的措施,以防发生次生事故;根据工艺控制难易和物料危险性等特点,合理设置硝化系统的泄爆方式,减少对周围建筑和人员的伤害。

 


附件3

 

工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一)冶金行业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高温熔融

金属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限期整改、更换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依法处罚。

2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要求企业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

3

高温熔融

金属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搬离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规定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

煤气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要求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要求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

淘汰工艺

设备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立即淘汰更换设备、材料和工艺。

)涉爆粉尘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除尘系统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配置专用除尘系统。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

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5

点燃源控制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

粉尘清扫和处置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

7

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管理制度

未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基础管理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建立完善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进行风险辨识,完善台账。

3

未在辨识出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或设备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设置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

4

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5

作业管理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未落实通风检测有关要求。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落实审批制度,进行有害因素辨识,作业前落实有关要求。

6

作业管理

作业现场未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未配置监护人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出入口未保持畅通。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配置监护人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出入口未保持畅通。

7

应急管理

未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其他工贸行业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生产设备设施

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检验有效,维护保养到位。

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

2

电气设施、配电间环境及安全间距、门窗及孔洞等安全措施、警示标志、绝缘及绝缘操作工具、照明及应急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限期整改,按要求设置安全措施、警示标志、绝缘及绝缘操作工具、照明及应急照明。

3

通用设备未设置防护罩或者不牢固,各种限位、联锁、接地(零)保护失效。

限期整改,立即更换失效保护。

4

作业安全

登高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许可制度,作业前未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限期整改,按作业要求审批许可,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5

作业安全

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限期整改,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熟练佩戴使用。

6

隐患排查治理

未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台账,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限期整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7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登记建档,形成闭环管理。

立即整改,建立等级制度。


附件4

 

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公路桥梁安全设施是否存在缺陷。

桥梁桥面系是否存在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梁板有否变形和开裂,墩柱是否混凝土开裂、脱落、露筋,桩基是否裸露、露筋,泄水孔有无堵塞,桥梁护栏是否完好,交通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河北省公路条例》要求,定期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强桥梁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力度,对桥梁梁板变形开裂等病害,及时制定维修方案,通过专项工程实施,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畅通。

 


附件5

 

道路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恶劣天气隐患

各地临水、桥梁涵洞以及易结冰、易起雾路段。

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应急保障方案,加大对公路桥梁、涵洞以及高速公路上下站口等重点部位的巡逻巡守力度,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风险,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2

客、货运企业安全隐患

高风险道路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动态监控平台、台账、各项安全制度的是否落实到位。

会同相关部门对高风险重点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限时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开展约谈提醒,对安全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隐患问题不整改的,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3

酒驾、醉驾隐患

夜间、凌晨、圣诞节、元旦、春节等时间节点。

 

1.加强路面管控,保持严管态势,研判确定酒驾醉驾整治的重点区域、道路、时段,科学安排勤务警力部署,零容忍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2.加强提示警示,提升防范水平。3.曝光典型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事故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引导公众进一步强化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共识。

4

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隐患

按照四必进、七必查要求,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认真研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规律,梳理通行集中路段,有针对性的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增设警示提示引导标志,强化路面巡查,提高安全通行系数。

5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是否全面梳理排查平交路口隐患;是否建立部门联合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作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

按照《2022年全省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方案》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工合作、协同共治的工作原则,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公路为重点,全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和挂牌督办行动。市级挂牌督办总数不低于100处,切实做到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6

严重交通违法隐患

紧盯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等易肇事肇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组建联合执法分队,深入重点部位、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持续营造严管高压态势。

7

一盔一带隐患

查控头盔佩戴率和安全带使用率。

按照《河北省冬季公路交通安全区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头盔佩戴工作,进一步提升佩戴率;按时完成安全带大排查、从业人员教育、安全带提示帖回头看等规定动作,持续加强执法检查,切实提高乘车人安全带使用率。

 


附件6

 

建筑施工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

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

从业人员资格

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上岗作业的行为。

对存在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检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

4

危大工程方案

检查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

对不编制、不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不组织专家对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罚款。

5

检查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行为。

6

危大工程现场

检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大工程是否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所列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对危大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罚款,对拒不整改或复查发现逾期不能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人员资格、单位资质进行处罚。

(二)交通工程施工领域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工序、关键环节

爆破施工未设置警戒区,爆破后未排险立即施工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冀交法〔202215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责令企业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挂牌督办。

2

工地建设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设置存在地形、地质、水文灾害危险区域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房安全距离不足的。

3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工序、关键环节

采用挂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动挂篮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冀交法〔202215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责令企业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挂牌督办。

4

深基坑施工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载、停放设备的。

(三)水利工程施工领域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人员管理

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加强安全责任落实,按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职责,加大对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力度。

2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

方案管理

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安全生巡查,杜绝不按操作规程施工。

5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

7

是否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8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9

高边坡、深基坑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是否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是否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一梯段施工。

加强安全防范,落实巡查检查和值班值守,确保施工安全。

10

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是否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是否采取加固措施。

 


附件7

 

燃气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燃气经营

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和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2

从业人员

检查企业人员资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对不符要求的燃气企业,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4

入户安检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了入户检查制度,明确安检对象、安检频次、安检内容、安检要求等内容,并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及时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对未按要求建立入户安检制度,入户安检频次不达标,不及时督促用户整改隐患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5

安全宣传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安全宣传制度,制定安全宣传计划。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常识、应急处置措施等宣传资料。

对未建立用户安全宣传制度、或安全宣传内容覆盖不全、宣传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燃气企业限期整改。

6

用气环境

排查餐饮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在就餐区域使用或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等问题。

对用气环境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用户,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燃气企业停止供应燃气,整改合格后恢复供气。

7

排查是否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闭空间使用燃气等问题。

8

安全装置和不合格瓶、灶、管、阀

排查餐饮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等用气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和与之联锁的自动切断安全装置,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并处于有效状态等问题。

对安全装置和瓶、灶、管、阀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用户,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燃气企业停止供应燃气,整改合格后恢复供气。同时,对发现黑气瓶和不合格燃气具及配件等问题线索,由燃气管理部门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处。

9

排查是否存在使用黑气瓶和不合格燃气具及配件等问题。

 


附件8

 

自建房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持续开展回头看

聚焦重点区域、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

加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分类整治。充分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发现机制。发动群众力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奖励机制。

2

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

鉴定是否为危房,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一般安全隐患。

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安全鉴定,确定房屋是否为危房,并明确其危险等级和危险部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等,纳入台账管理。对初判为危房的自建房,持续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明确专人每日巡查,严防人员倒流。

3

城乡自建房

排查城镇、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

排查信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归集到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一旦发现漏排漏判的危房或存在经营安全风险的自建房,立即启动应急管控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

整治违法行为

排查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鉴定机构是否出具真实报告等。

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出具房屋安全虚假证明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惩。

 


附件9

 

特种设备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冬季供热锅炉、压力管道等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合法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并监督检验合格。

停用、查封、扣押违法设备,暂时无法停用的监控运行。

2

办理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定期检验在有效期内。

安排检验,停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设备,暂时无法停用的监控运行。

3

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配备持证人员,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4

安全附件及仪表检定、校验合格并完好有效。

更换完好有效并经检定、校验合格的安全附件及仪表,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5

设备运行的压力、温度、水位在额定参数范围内。

控制设备压力、温度、水位,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6

填写运行、检修记录。

填写运行、检修记录。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7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合法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停用、查封、扣押、拆除非法生产设备。

8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

安排检验,停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设备,暂时无法停用的监控运行。

9

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停用、查封、扣押违法使用设备。

10

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配备持证人员,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11

安全保护装置检定、校验合格并完好有效。

更换完好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12

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并定期演练,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或推演,配齐配全救援装备。

13

定期进行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停用违规设备。

14

气瓶充装单位

无证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情况。

吊销许可证,依法取缔。查封、扣押非法气瓶。

15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和翻新改造气瓶情况。

查封、扣押非法气瓶。

16

特种设备合法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并监督检验合格。

停用、查封、扣押违法设备,暂时无法停用的监控运行。

17

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配备持证人员,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18

危化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安全附件及仪表检定、校验合格并完好有效。

更换完好有效并经检定、校验合格的安全附件及仪表,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19

设备运行的压力、温度在额定参数范围内。

控制设备压力、温度,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20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年度检查是否规范并出具报告。

填写记录,开展自检和年度检查。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附件10

 

农业机械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是否存在无牌无证、安全设施不全等安全隐患,是否参加年度检验。

加强联合执法检查,指导督促机手进行牌证登记、参加年检、参加考试申请驾驶证和完善加装机械安全防护设施、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违章行为。

3

是否违反规定载人,拖拉机是否存在超速超载情况,是否使用已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机械。

协调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执法检查,指导教育机手遵守道路安全法规,杜绝载人、超速超载,杜绝使用报废、明令淘汰机械。

4

合作社

是否对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形成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是否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对合作社的风险辨识、隐患治理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合作社完善风险辨识、隐患治理、各类台账、清单。

5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6

是否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如实记录相关培训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导检查,指导合作社对社员及农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并留存记录等资料。

7

合作社可燃液体罐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加强防火安全督导检查,指导合作社制定适合自身的防火措施、保持消防器材齐全、有效,并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8

消防柜内器材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限期标签。


附件11

 

文化旅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高风险旅游项目风险隐患

项目经营资质。

加强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特别是玻璃栈道类旅游项目暗访检查,防止项目私自违规运营。

2

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落实情况。

督导旅游景区落实日常安全检查。

3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

督导旅游景区完善游客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4

安全警示、提示设施设置情况。

督导旅游景区规范安全警示提示标识设置。

5

高风险项目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

督导旅游景区建立健全高风险项目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6

旅游团重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督导旅行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应急组织体系。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

是否租用合法运营资质旅游大巴、签订租赁合同、购买责任保险。

依据《旅游法》关于道路旅游客运的有关规定,严格督导旅行社租用合法运营资质旅游大巴,规范签订租车合同、购买责任保险。

8

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督导旅行社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9

旅游线路产品是否开展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游客行程进行安全管理,落实导游安全责任。

督导旅行社对采购要素产品及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加强游客行程安全管理,落实导游安全责任。

10

人员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风险隐患

大型演出活动安全许可备案情况。

督导活动举办方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备案制度。

11

消防安全。

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标准,配合消防等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文化场所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12

流量安全管理情况。

指导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加强流量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安检设施。

13

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指导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季度组织消防、反恐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14

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情况。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和网吧、KTV、游戏厅等文化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完成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


附件12

 

 

民爆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整治措施

1

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落实情况。

组织对辖区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掌握民爆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及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详细记录,明确整改责任,根据检查结果综合评估单位风险等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爆炸物品。

2

爆破作业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情况。

坚持全面核查、逐人见面的工作原则,对爆破作业人员开展核查,充分利用公安综合信息库等专业系统,通过信息化比对碰撞、定期分析研判等手段,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业情形,坚决调离岗位,不得从事涉爆工作,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实施爆破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

爆破作业现场

爆破作业规范操作,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等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情况。

采取视频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正在施工的爆破作业项目,全面检查民爆物品领取、发放、清退制度落实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在岗在位、持证上岗以及职责执行情况,现场临时存放民爆物品情况等,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止爆破活动,迅速整改消除隐患。

4

民爆储存库房

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情况,治安防范系统运转情况,民爆物品超量储存、混存和库房超员作业等问题。

开展民爆储存库房专项检查,检查储存库安评报告是否有效,评价结论是否为安全级以上,对照安评报告核对库区安全设施、周边环境等是否发生变化;检查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治安防范系统运转正常。对照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检查是否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混存和存放民爆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的问题;采取视频抽查,核查是否存在超员作业问题。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停产停业整顿、妥善处置、封存民爆物品。

 

 



附件13-15
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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