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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年11月11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22〕4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辛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市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事前预防,完善体系建设,强化环境隐患排查和预报预警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乡镇(园区)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级别,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市政府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相互配合、联动应对。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物资优势,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强化生态环境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避免在应对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发挥支援作用。

(五)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指挥部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当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及时报请省政府组织处置或实施救援、增援。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时限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当发生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视情况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协调应对处置。

2.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协调联络和工作信息报告;负责日常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装部、市气象局、各乡镇、开发区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市信息网络中心等单位组成。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二)现场指挥机构

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长。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对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处置的需要,设立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一个或多个应急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承担具体的应急处置任务。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应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武装部、市公安交管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体局、市信息网络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情况及时设立新闻中心,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及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周围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相关乡镇(园区)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以及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市政府报告。经核实,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要立即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5)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6)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源进行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政府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落实“南阳实践”经验,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挡水、排水、引水、防渗漏等方式控制污染,防止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采取以上措施时,应当依法审慎,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并宣讲好有关征用政策、配合义务、补偿标准和程序等规定,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需加强大气、水、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与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市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派出现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开展应对工作;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所在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或协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开展或协助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四)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要及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

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市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构建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及资金保障

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财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预警建设、物资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现场处置、系统平台建设等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应急监测装备体系建设,认真分析、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应急通信设备等,重点加强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配备,快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分布,第一时间提供数据支持,并做好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先期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应急物资、应急协同处置设施管理平台,明确应急状态管理流程和规则,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工程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调查,按照“以空间换时间”原则预设“临时应急池”或筑坝位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赢得主动。

(六)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等信息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七)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市政府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

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市级应急组织体系图

4.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

5.信息上报/通报方式一览表


附件1

 

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王文强  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秦  云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副 总 指 挥:史彦章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卫  东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张  琼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马玉亮  市委网信办主任 

赵  帅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韩志强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辛彦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吴亚超  市公安局政委

田超英  市司法局局长

萧世谨  市农税局局长

温  超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曹英钊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谢少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兰芝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乔建辉  市水务局局长

王  春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苏  赫  市文体局局长

李书雄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  晓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魏国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建学  市民兵训练基地主任

王书冰  市气象局局长

赵  彪  经济开发区生态应急局局长

魏延德  市信息网络中心副主任

刘  腾  市公安交管大队大队长

15个乡镇乡镇长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事件分级发生调整,本预案从其规定。


附件3

 

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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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辛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录

 

 

单位

办公/值班

电话

单位

办公/值班

电话

政府办公室

0311—83225463

市消防救援大队

119

市生态环境局

0311—83221668

市公安交管大队

0311—83222094

市委宣传部

0311—83221150

市信息网络中心

0311—83283819

市委网信办

0311—83283678

气象局

0311—83221978

市融媒体中心

0311—83287900

经济开发区

0311—87372188

发展改革局

0311—83221503

旧城镇

031183181301

科学技术局

0311—83222411

张古庄镇

031183331141

市公安局

0311—83287242

位伯镇

031183310101

市司法局

0311—83283285

新垒头镇

031183271001

财政局

0311—83221200

辛集镇

031183221428

自然资源规划局

0311—83222861

南智邱镇

031183191301

生态环境局

0311—83221668

新城镇

031183350001

住房城乡建设

0311—83221682

王口镇

031183452020

交通运输局

0311—83222009

天宫营乡

031187375010

市水务局

031183221165

前营乡

031183465700

市农业农村局

031183222083

马庄乡

031183366403

文体局

0311—83221288

和睦井乡

031183371001

卫生健康局

031185399559

田家庄乡

031169138567

应急管理局

031183269220

中里厢乡

031183442001

市场监督管理局

031183221423

小辛庄乡

031183432001

市人民武装部

0311—83221763




附件5

 

信息上报/通报方式一览表

 

 

单位

值班电话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0311—87908300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0311—8322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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