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2年09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22〕3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61号)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我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促进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为建设现代化高品质中等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评价核心,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激发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引导我市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
——坚持科学多维的评价体系。健全多维度、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科学确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可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等的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积极性,在我市营造科技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科技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科技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促使更多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资本化、产业化。
二、主要措施
(一)遵循科学的分类和多维度评价标准
1.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2.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3.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四唯”问题。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相结合,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问题。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得把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重点突出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和影响力,项目的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和影响,人才的品德、能力、质量、贡献和业绩。(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4.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的绩效导向。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科技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开展科研项目立项前评估。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以获得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为目标,强化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导向,实施科研项目立项前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产业发展需求度,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预期成效和潜在价值等方面指标。依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项目研发,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二)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
6.建立联拨联投导向的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与创投基金市场化评价互为补充的多元评价体系,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提早介入研发、转化活动。瞄准产业前沿,对科研项目进行前瞻性评价,筛选在关键性、共性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能够实现产业高端引领发展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经济开发区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承接北京、天津等优质创新资源疏解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办、人行辛集支行、经济开发区)
7.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国家、省各级科技成果项目库对接,依托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和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发布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信力。(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8.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明确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引导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完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及质控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和方法。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规范市场评价活动。建立第三方评价的监督机制,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9.加强科技成果评价队伍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依托我省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三)完善符合创新规律的评价方法
10.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探索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3年开展成果后评估,将科技计划成果后续知识产权创造、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价指标,充分评价成果的间接或潜在价值,对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相应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探索建立研发转化类项目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数据归集,作为科技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建立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模型。依据相关标准,结合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基于评价指标类别和特点,围绕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科技成果,建立工作分解结构、质量成本跟踪、风险要素控制、成熟度检验、市场价值测算、资金需求测算、专家定性评价等多维度评价模型。(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12.严格落实省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按照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提名力度,强化科技奖励与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需求、科技发展规划的紧密结合。加大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项目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明显的科学技术奖。(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13.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的依法合规监督。指导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纪委监委)
(四)畅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
14.推进科技成果熟化和示范运用。增强经济开发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基地载体的承接能力,支持园区和孵化器围绕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建设中试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向园区和孵化器推送定制化高质量科技成果,打造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集中承载地。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发布一批新应用场景目录,打造一批先进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经济开发区)
15.推动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建设完善辛集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支持其与河北产权市场、中国技术交易所、天津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等机构开展信息交互、成果评价、技术类无形资产转让等方面合作,探索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交易定价模式,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推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须主动申请科技成果库入库管理,鼓励非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入库管理。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展示交易,通过各类推介、对接、路演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16.做强科技成果对接品牌活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百城百园”、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对接。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常态化合作,举办成果路演等对接活动,促进国内外重大研发成果及科研能力在我市落地转化为新产品、新产业、新动能。(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17.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与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贷款等融资机制,落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
18.加大成果转化投融资支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鼓励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各类金融资本通过多种渠道优化信用评价模型,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发行科技企业集合债券,开展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人行辛集支行、市金融办)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全市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乡镇(园区)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
(二)开展评价改革。鼓励相关单位按照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要求,开展评价改革工作,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
(三)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所有人(单位)、完成人(单位)、使用人(单位)要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市科学技术局依据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对评价机构的资质、运行机制、管理规范等内容进行监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市科学技术局要牵头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工作的指导推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附件:科技成果评价内容清单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
附件
科技成果评价内容清单
评价 对象 | 评价 主体 | 重点指标 | 评价程序 | 评价方式 | 责任 单位 |
基础 研究 成果 | 立项 单位 |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是否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 参照《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标准编号:T/CHTIA001-2021)执行 | 同行专家评议,重点是国内外“小同行”,推行代表作制度,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 市科学 技术局 市教育局 |
应用 研究 成果 | 行业 用户 社会 评价 |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 先进性、适用性、市场价值。重点考察:技术合同交易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企业应用情况等 | 参照《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标准编号:T/CHTIA001-2021)执行 | 用户评市场检验 第三方评价 | 市场主体 行业协会 |
专利 战略 布局 | 立项 单位 | 注重高质量专利化应用绩效,兼顾专利申请量、授权量 | 参照《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标准编号:T/CHTIA001-2021)执行 | 专利申请前评估 | 市市场 监督 管理局 |
市科技 计划项目 立项前 评估 | 市科学技术局 | 研究内容先进性、适用性、预期市场价值等 | 参照《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标准编号:T/CHTIA001-2021)执行 | 依托省科学技术厅项目前期评价平台或专家进行评估 | 市科学 技术局 |
相关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