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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辛政办字〔2022〕2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1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年07月21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22〕2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辛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辛集市减灾委员会。辛集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综合性政策及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及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督救灾款物使用;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场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震情监视跟踪与分析研判;负责抗震设防要求及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参与开展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参与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负责实施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金融办:推动巨灾保险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市域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监看;协助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

市发展改革局: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上级预算投资安排用于重点防灾减灾项目建设,按职责分工和建设程序审批防灾减灾项目;负责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协助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承担市级相关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规划和需要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救灾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教育局:指导并协调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做好学校房屋设施加固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宣传、演练及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推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成果应用,拟定相关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及产业安全有关工作;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做好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开发和生产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及有关信息的发布。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

市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指导救灾慈善捐赠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乡镇政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葬事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

市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规定、政策制定和修订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地震等突发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管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督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防灾减灾救助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干部职工工伤待遇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落实上级关于地质灾害观测网的工作要求;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搬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预报,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开展避难避险演练,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协助制定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工作;负责实施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火监测预警工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实施森林防灾减灾重大项目,有效防范重大风险;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负责实施森林火灾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的技术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城市道路、供水、供气等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协助开展兼做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水平。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利用人防通信资源和手段保障通信畅通畅连;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市交通运输局: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编制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完善防洪抗旱水利工程体系;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督促完成灾后水毁水利设施修复;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工作,当出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防汛防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实施水旱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将符合贫困识别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予以精准帮扶,确保如期稳定脱贫。

市文体局:指导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导旅游景点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协助旅游景点做好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物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调配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指导技术机构做好救灾物资、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市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提供有关基础数据。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灾区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供销联社:负责其承担的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

市人民武装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等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负责实施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科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武警辛集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团市委: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救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国网辛集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负责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及有关信息的发布。

辛集火车站、辛集南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协调铁路及其设施的抢修和协调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三)专家委员会。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单位,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一)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园区)和其应急管理机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组织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通知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部门或储备点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通知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成立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市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一)信息报告

1.一般以下突发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由村级灾害信息员将受灾情况报至乡级灾害信息员,乡级灾害信息员在半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达到突发事件报告标准的,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田受灾情况严重的突发自然灾害,受灾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人死亡(含失踪)或房屋较多倒塌、农田较大面积受灾的较大突发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要在接到报告后45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2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的重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要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15:30前进行续报,将最新受灾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3.对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地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重到轻依次分为Ⅰ、Ⅱ、Ш、Ⅳ四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于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武装部、武警辛集中队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等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做好应急工业品生产协调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各通信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安排部署,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2.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于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市人民武装部、武警辛集中队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等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单位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Ш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Ш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Ш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Ш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市人民武装部、武警辛集中队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等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市人民武装部、武警辛集中队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等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自然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六)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对于需要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的灾情,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其应急管理机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相关数据资料,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上级申报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灾区乡镇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相关资料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灾区乡镇的资金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生活困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及时向上级申请资金支持,及时拨付、发放补助资金。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进行绩效评估。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中央下拨和省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要。

4.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1.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遵循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经销厂商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

2.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做好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有关涉灾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按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要根据全市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风险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市、乡镇(园区)、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园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建设防灾减灾救灾决策支持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推进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害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八)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自救互救等方面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灾情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及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出现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二)预案演练。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自然灾害类应对演练。

(三)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乡级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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