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01月03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规〔2021〕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辛集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 坚持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市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监管的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确权登记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市乡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市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市政府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市级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七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
(二)对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三)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市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四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九条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委农办、市财政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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