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2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规〔2021〕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9日
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2号)相关要求,规范全市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第四条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为重点监控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七)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设立重点监控点。提交申请材料应包括《承诺书》《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表》《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报告书》。
第七条 属地审核。企业归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且达到60分以上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市级部门联审。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并进行现场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按照《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 认定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市科学技术局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或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定意见),综合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审核打分、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批公布。市科学技术局将认定和公示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二条 重点监控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政府在市政府指导下履行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点的监督和管理,以常态化监管刚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营出现亏损和经济效益变差的重点监控点应纳入安全环保重点监管对象。
纳入委托管理的工业园区,遵从《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托管工业园区的意见》(辛政字〔2019〕14号)实施委托管理,经济开发区切实履行好托管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依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重点监控点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市行政审批局(或负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及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及周边空间规划监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监控点实行年度企业自查、部门跟踪管理与滚动复评制度。
鼓励重点监控点到化工园区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重点监控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该企业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重点监控点资格的;
(二)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原行业生产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从事原行业生产的。
第十五条 属地乡镇政府对已认定的重点监控点每年上半年进行发展现状与潜力评估,6月底前将评估报告和评价打分表分别报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认定的重点监控点组织专家进行市级评价。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属地乡镇政府三年年度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价和复查抽查情况,对重点监控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十七条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整改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不能满足认定条件的;
(二)存在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四)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五)得分60分以下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重点监控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工作。
附件:1.承诺书
2.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表
3.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报告书(模板)
4.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
附件1
承诺书
申请作为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履行以下承诺:
1.企业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加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2.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实施的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程序、规定执行。
3.在市总体(规划)布局调整,依法要求企业搬迁时,企业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企业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辛集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报告书(模板)
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详细地址。
1.2企业近三年经营业绩,提供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1.3企业主导产品及生产能力,主要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本市配套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及工艺装备在国际国内的技术水平,企业获得的主要荣誉称号等。
1.4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1.5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如属于提供证明材料。
1.6申请监控点的四至范围及四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厂房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1.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认定标准比对情况
围绕以下条款情况逐条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或佐证材料。
2.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企业制订和实施的主要安全生产制度情况等。
2.2厂区是否集中连片,是否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3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是否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关要求。
2.4企业近三年有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2.5企业主要污染物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废水、废气是否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是否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是否100%。是否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是否达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培训,配备应急池、导流槽等环境应急防范措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同时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规划等相关要求情况。
2.6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情况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专业背景情况,员工职业教育背景和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2.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几级。企业建成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成并投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情况等。
2.9企业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如建立救援队伍,从相关制度、人员编制、演练等情况进行说明。
2.10消防人员、装备配置及运行情况。
2.11当年度有没有受国家、省挂牌督办,如有请具体说明。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事项的,请说明整改进度和完成情况。
2.12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并作具体说明。
2.13近三年来,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情况。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等。企业就以上事项做出说明、澄清和承诺。
3. 企业认为需要提供和申报的其它资料。
附件4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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