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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0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

2021年10月10日         字体:[   ]

 

 

 

辛政字〔2021〕10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特别要求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成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钢铁、砖瓦、日用玻璃、淀粉、垃圾发电、有机化工、独立粉磨站、热力生产与供应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特别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钢铁行业(长流程钢铁企业)、砖瓦、日用玻璃、淀粉、垃圾发电、有机化工、独立粉磨站、热力生产与供应行业。

二、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执行要求

(一)钢铁行业、砖瓦行业、日用玻璃行业、淀粉行业、垃圾发电、有机化工行业、独立粉磨站、热力生产与供应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二)钢铁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四、其他要求

(一)将以上排放特别要求纳入涉及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变更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按照特别排放要求许可。

(二)所有新、改、扩项目执行排放特别要求。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4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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