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
2021年10月1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字〔2021〕10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特别要求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成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钢铁、砖瓦、日用玻璃、淀粉、垃圾发电、有机化工、独立粉磨站、热力生产与供应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特别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钢铁行业(长流程钢铁企业)、砖瓦、日用玻璃、淀粉、垃圾发电、有机化工、独立粉磨站、热力生产与供应行业。
二、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执行要求
(一)钢铁行业、砖瓦行业、日用玻璃行业、淀粉行业、垃圾发电、有机化工行业、独立粉磨站、热力生产与供应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二)钢铁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四、其他要求
(一)将以上排放特别要求纳入涉及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变更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按照特别排放要求许可。
(二)所有新、改、扩项目执行排放特别要求。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4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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