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2021年10月2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规〔2021〕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
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程序规定》已经十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12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省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调整)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禁止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进行。
(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民意征集)专栏,用于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等信息。
同时,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市乡村三级政务服务场所等方式,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七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八条 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等。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构成。
第九条 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同步公开。
第十条 市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