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年07月0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21〕16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1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建立全覆盖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数据库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19〕104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十三五”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权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要求高,工作范围广,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周密组织,细化措施,稳步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登记原则。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依申请登记原则。申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房地权利一致原则。申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及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时,其地上建筑物同时办理。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办理。
(四)分类处置原则。坚持“尊重历史、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类处置,依法妥善认定处理一户多宅、少批多占、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三、登记范围及相关政策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并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结构完整的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本次调查成果重新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原证书在发放新证之前收回或注销;对于未建设的曾经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该证书;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住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权利人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发证。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河道管理单位有依法限制、监督有碍工程安全活动的权利。1988年6月10日后,凡在堤防和护堤地新建、扩建房屋均属违法行为,不予登记发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无论其土地权属,均属违法工程,不予登记发证。
四、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基本建成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五、方法步骤
利用“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部门牵头实施,村组集中受理,乡镇审核批准,批量受理发证”的方式,先行试点,分步推进。
(一)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全覆盖
全面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因规划拆迁、棚户区改造等尚未开展宗地或房屋调查的村庄,加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将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和权籍调查数据全部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管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建立全覆盖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和权籍数据库,搭建登记数据和权籍调查数据“一张图”。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各乡镇负责组织所辖村庄,利用“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确权到户、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等要求,通过“完善手续、确认合法、标注违法”的方法,对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进行调查清理。
1.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结合作业单位逐户核对(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不动产单元代码等材料)。涉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1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材料重新调查核实,如发现调查内容有误,应调整公示内容,并解释说明。
2.乡镇组织村委会对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认,涉及占地年限、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等,并在《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上报乡镇。
3.乡镇对村级上报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审批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农村宅基地所在村公告栏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告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张贴,一份存入不动产登记档案。公告内容应包括权利人姓名、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等。
5.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指导乡镇将登记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并核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制作完成后,应通知所在乡镇、村统一领取后再发放给权利人,发放证书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签收。
6.在统一开展的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材料中,不再收取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由乡镇统一把握,乡镇、村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证明,暂缓登记。
7.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不出具竣工验收材料。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进行。
本着“尊重历史、先地后房、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的原则,统一开展权籍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资料,绘制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建立权籍数据库,由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
1.对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原登记成果符合本次调查技术规范要求,能直接引用的直接引用;不能直接引用的,按本次调查技术规范要求重新调查完善后,再确权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未发生变化的,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限计算土地面积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发证但资料不规范的,需按本次调查技术规范要求补正完善后再确权登记。
2.有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经依法批准的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敬老院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没有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同历史阶段进行: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没有权属来源依据的建设用地,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权属来源依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用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批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盈利性公益事业和企业用地,符合用地政策、产业政策,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依法签订用地合同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批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业务指导,具体组织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负责制定确权登记发证细则和宅基地申请审批表,负责指导“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
负责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指导村委会进行公告;
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涉及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建立“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和权籍数据库;
负责“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农村户籍人员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工作,提供农村户籍资料。
(四)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和拨付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环评工作。
(六)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委会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发证的具体实施工作,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清查核实,做好权属调查、村民身份确认、权利人认定、用地面积认定、房屋建设时间、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录入、审核批准等工作,做好违法违建处置、申报登记发证等工作。对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及其他原因暂缓发证的,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的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好辖区内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立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任组长的辛集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纠纷调处联合工作小组(附件2),负责宅基地权属纠纷调处。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同时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各乡镇综合考评。
(三)加强协调沟通。从维权维稳改善民生出发,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刊登公告、发放宣传册等形式,明确工作安排,解读法规政策,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积极参与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从针对性和实用性出发,切实加强登记业务办理人员和乡镇、村两级工作人员的政策讲解和业务培训。
附件:1.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2.辛集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纠纷调处
联合工作小组
附件1
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 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耿彦亮 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赵兰芝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李玉振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成 员:温 超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马同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高永顺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晔 市财政局副局长
屠 洪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十五个乡镇乡镇长、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负责全市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督查、技术指导与考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赵兰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温超同志、马同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抽调专门人员作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辛集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纠纷调处联合工作小组
组 长:赵兰芝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温 超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马同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徐 德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办公室主任
王占卿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监察科科长
赵立刚 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主任
张 利 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登记发证过程中权属纠纷的调处。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