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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落实省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落实省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年03月03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21〕6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落实省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落实省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7日

 


落实省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实现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一)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过程中,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指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办公等区域全面开展消杀和环境整治,定时清洁消毒和通风;对员工落实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不聚集、分餐制等要求;企业要坚持和完善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制度,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预案,备足防护物资,统筹解决好生产运营和员工生活问题。(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各乡镇、园区)

(二)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整改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挂牌督办,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健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及时向复工复产企业下发安全风险提示,加强线上线下点对点调度监管,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强化施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等8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体局,各乡镇、园区)

(三)积极推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推动信息互通共享、重大问题会商、人员流动引导等工作,做好企业生产经营用工需求保障和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帮,促进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复工复产、供应链衔接顺畅。(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各乡镇、园区)

二、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

(一)保障员工返岗稳岗。落实国家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有关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必要出行需求,确保员工顺利返岗。严禁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坚决防止“一刀切”,打通人流堵点,保障人员有序流动。鼓励企业用心、用情、用岗、用薪留人稳岗,保障连续生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乡镇、园区)

(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招聘网站,推动线上线下实体网点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发挥用工和人才服务平台功能,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春季退役军人网上招聘活动”等就业服务活动,加大招聘信息推介力度。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提供在线支持,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用工和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园区)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一)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精准滴灌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受困企业复工复产资金保障力度。人行辛集市支行专项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抗疫保供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加权利率不高于5.5%。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办理延期期间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本金40%的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辛集市支行、市金融办)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对春耕备耕、禽畜养殖等“三农”领域和外贸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融资政策、优化授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容忍度等方式,保障和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给予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企业关于融资、信贷、贴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积极为我市企业争取省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到期后,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辛集市支行)

(三)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提前做好统计沟通,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及企业申请意愿,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到“应延尽延”。鼓励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账户服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为企业提供开户、变更和销户便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辛集市支行、市金融办)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增强融资对接能力,推动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普惠智慧型金融服务。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提供便利快捷的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充分发挥股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平台作用,加大融资力度,助力资金短缺的企业尽早投工投产。(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实施科技金融助力。组织开展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活动,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配置信贷规模,按需确定流动资金贷、网络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重点贷款产品。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科技企业减免抵质押物评估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因疫情造成临时还款困难的科技企业,依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再融资、还款计划及结息周期调整等延期还款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办)

四、着力保障要素供给

(一)畅通物流运输通道。加强协调对接,畅通我市与周边地区的货物运输,对冷链物流、生鲜产品、跨市物流加强防控,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疫情管控期间畅通交通的政策措施,简化通行证办理手续,提高司乘人员核酸检测能力,疫情防控期间,指导企业严格做好接驳、检验检测、消杀等工作。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有序放开市域及周边通道。有序恢复城乡公交、出租汽车运营,严格控制客座率,保障复工复产人员货物运输需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园区)

(二)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加强煤电油气运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要素需求,确保能源稳定供应。强化电力运行监测调度,督导发电企业做好设备维护,确保统调电厂稳发满发,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用电需求。指导重点油气企业加强调运配送,保持合理库存,确保天然气、成品油有序稳定供应。加强与铁路部门对接,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园区)

(三)力保建设用地需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审批局建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用地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项目早开工、早投产。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提前预支使用2021年计划指标。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强化补充耕地供给,扩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优化指标配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占补平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园区)

(四)落实环保正面清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完善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保障疫情防控、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做到及时提出、及时纳入,提供精准服务保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坚决杜绝“一刀切”,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五、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

(一)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各类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监测,及时解决涉农企业难题,保障生产资料供给,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加大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力度,保障粮食安全供应。统筹抓好饲料、农药、兽药生产和保供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稳产保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稳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园区)

(二)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围绕全市工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做好重要生产物资、关键原辅材料交接转运、运输保障工作,全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市内外、产供销企业整体配套协同生产。加强工业运行调度,建立日监测、周调度、旬分析、月通报制度,密切监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园区)

(三)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全覆盖包联服务机制,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积极帮助企业发展。用好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协调机制,精心谋划举办系列主题招商活动,视疫情发展举办线下招商推介活动,做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督导落实工作,促进尽快落地,加快建设进度。积极推动辛集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入驻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复工复产,更好发挥稳外资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暖企助企”稳外贸系列护航行动,积极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着力抓好重点产品出口,促进医疗物资有序出口,支持防疫相关产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争取纳入国家医疗物资出口“白名单”。加强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的支持,帮助其尽早履约交货。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出口转内销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搭建线上线下内销平台。深化“单一窗口”建设,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园区)

六、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

(一)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督促指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严格落实防疫规定的基础上,开展正常营业。通过错峰购物、延长营业时间等措施,限制客流人数,利用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等付费方式,缩短排队时间,确保企业安全运营、商户安全交易、顾客安全消费。加强供需衔接、产销对接、货源组织,确保生活必需品储备充足、供应稳定。开展领导干部带头餐饮消费、现场购物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消费热情。引导企业加大线上促销力度,开发特色菜品,加大外卖、净菜、半成品食材销售力度,采用共享员工、无接触配送等模式,提高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配送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园区)

(二)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鼓励居民近途游;针对体育娱乐等领域,支持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在做好外防输入前提下,全面放开市内赛事、活动举办限制。(责任单位:市文体局,各乡镇、园区)

七、加快投资项目建设

(一)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项目容缺+并联审批”,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联动,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对简易低风险项目推行容缺预受理,一次性出具阶段内所有审批结果。对涉及疫情防控、保障城市运行、重要国计民生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推行“全程网办”“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建立与招标(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联系服务机制,实现提效降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园区,市有关部门)

(二)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升级加力专项行动,聚焦在建、新开、储备“三个清单”和118个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逐一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要素资源配置、配套条件落实等关键环节中实际问题,以第一季度集中开工活动为契机,推进新开工项目早开快开、应开尽开,加快形成有效投资。紧盯续建项目施工进度,逐项建立管理台账,做好施工组织,协调砂石、商品砼等建材供应,确保重点项目防控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尽早复工,重大关键项目、控制性工程不间断施工,力争一季度开复工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园区)

(三)力促在建项目连续施工。想方设法稳岗留人,确保能施工的重点项目不停工。教育路跨石德铁路立交桥项目等在建项目争取全部保持连续施工,力争早完成、多完成投资任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园区)

(四)有序恢复建筑施工。落实全方位防疫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简化在建项目复工手续,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园区)

八、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

(一)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延续执行2020年出台且在有效期的惠企政策。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惠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努力扩大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各项措施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便于企业应知尽知、用足用好。(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各乡镇、园区)

(二)延续社保降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按总费率1%进行征缴,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缴费的失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园区)

(三)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园区)

(四)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园区)

(五)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园区)

(六)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扣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扶贫货物捐赠,暂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园区)

(七)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园区)

九、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一)做实包联帮扶。不断推进“抓党建、抗疫情、惠民生、保安全、促发展”和“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深入开展“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健全完善领导包联制度,组织开展问题集中大协调、企业帮扶攻坚等行动,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能源、资金、用工、运输、土地等要素保障难题,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工作质效,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复工复产的条件。全力帮助企业补断点、疏堵点、解难点,既要一企一策解决好企业“点”上的问题,又要全力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等“线”上的问题,更要解决好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面”上的问题,促进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供需两侧良性互动、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在保安全、保质量、保生态的同时,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各乡镇、园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办事通道,实施大厅办、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等审批服务方式,持续推行政务服务“不打烊”。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对重点投资项目、市场开办、市场保供、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等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随时约办。开通“12345”复工复产专线,快速响应处置,第一时间为企业复工复产、群众务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健康码使用等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服务,确保群众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园区)

十、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复工复产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调度,推动复工复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发挥政府服务作用,健全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沟通协调,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全面推动各领域、各行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提速扩面。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大督查办要围绕复工复产、包联帮扶等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直插一线开展明察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全力推动各地措施落地、问题解决、工作提升。对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乡镇(园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全国全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挖掘报道复工复产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提振全市上下共克时艰、迎难而上的信心决心,力促今年首季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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