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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8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02月08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21〕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辛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进一步提高工作针对性。

(二)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便民措施,让企业和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便利,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提高工作实效性。

(三)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四)坚持风险可控。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四、工作任务

(一)确定保留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市直各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请示沟通,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工作步骤、文书模板、制度规定、惩戒举措等进行充分借鉴吸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合理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严格规范工作流程。2021年4月底前,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附后)并报市司法局备案。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具体执行时间按省政府安排执行。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市司法局和市行政审批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信息联通共享。要扎实推进我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我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六)加强行政协助。要建立健全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信息化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报市政府解决。

(七)注重信用监管。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辛集)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八)强化风险防范。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撤回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建立编办、司法行政、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司法局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十)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列为年度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要在梳理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样表附后),于2021年2月5日前报市司法局(政府综合楼503房间)。如与省直部门对接后,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无保留证明事项和拟实行告知证明事项,请以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反馈。市司法局和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电子版请在公共邮箱xjszfjc@163.com(密码:83283285)下载。联系电话:83283515;传真:83308233;电子邮箱:zfjd3515@163.com。

 

附件:1.辛集市证明事项承若制工作联系人

2.辛集市XXX(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样表)

3.辛集市XXX(部门)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

录(样表)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附件1、附件2、附件3.doc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此文本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参考此文本制作。)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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