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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7日

有 效 性:有效

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8月17日         字体:[   ]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辛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冀卫函〔2019〕15号)等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积极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1.  

工作目标

  1.  

按照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0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2022年,全市建成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1.  

三、重点任务

  1.  

(一)支持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2.保障工作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贯彻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4.加强保育服务。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倡导母乳喂养,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妇联)

5.开展宣传指导。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发挥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6.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强化筛查防范,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二)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1.统筹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2.加强设施改造。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城的设施和部位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3.发挥市场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

4.利用公共资源。综合利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5.实施项目推动。推进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妇学校、家长网校,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

6.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7.开展志愿者服务。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计生协)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行政审批局)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

3.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4.按需提供多样化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市行政审批局或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经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

2.加强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3.夯实安全责任。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乡(镇)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四、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行政审批局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市民政局依职权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结合实际情况,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人才保障。建立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用心打造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身心健康、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

(四)加强信息保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

六、实施步骤

(一)落实政策,启动部署。制定辛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部署。

(二)试点探索,逐步推广。2020年底前,全市探索建设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

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引进先进理念,整合高水平专业资源,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试点,打造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示范单位。

2.开展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政策,调动第三方机构积极性,争取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至少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

4.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至少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总结经验,全面铺开。在先行试点基础上,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政策,全面铺开,不断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升。

六、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高位推动。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法承担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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