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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辛集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及《辛集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修改内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5日 发布单位: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对《辛集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及《辛集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内容公布如下:

一、《辛集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

1.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后,增加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2. 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合并为一条。

3. 将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全额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预估修复费用金额列入当年年初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掘路工程路面回填、修复以及养护、管理等支出”,修改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全额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预估修复费用金额列入当年年初财政预算,专款用于掘路工程路面回填、修复以及养护、管理等支出”。

4. 删除第二十条。

二、《辛集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 删除第八条。

2.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物业管理委员会,推荐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楼门长(居民代表)、社区物业管理员、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组成,......”。

3. 第十二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有该房屋的人,视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修改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有该房屋的人,视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

4.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增加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5.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辛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辛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修改内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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