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依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平均额定净功率、年均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的,在一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等机械。
二、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范围
辛集市全市域均为低排放控制区。
一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衡井公路以北、工业路以西、307国道以南、妍园路以东的主城区以及保税物流中心。
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类低排放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一类低排放控制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一、二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一阶段(国Ⅰ)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用于应急、抢险、救灾等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自2022年4月28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自动废止。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