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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发布单位: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依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平均额定净功率、年均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的,在一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等机械。

二、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范围

辛集市全市域均为低排放控制区。

一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衡井公路以北、工业路以西、307国道以南、妍园路以东主城区以及保税物流中心

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类低排放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一类低排放控制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一、二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一阶段(国Ⅰ)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用于应急、抢险、救灾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自2022428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自动废止。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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