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三项制度,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部署试点工作,2018年底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对推行“三项制度”的新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辛集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二、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公示载体。从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出发,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的渠道和载体,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二是事前公开。规定了事前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三是事中公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履行告知义务;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便民服务。
四是事后公开。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规范了公开内容和期限,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更新制度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还规定了公开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执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三、职责规定
市政府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市司法局负责本市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四、公示载体
《辛集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公示载体予以明确规定,即市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并按省统一部署,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五、事前公开的规定
《辛集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事前公开作了详细规定。首先,规定了公开的内容,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其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执法流程图等作了详细规定。第三,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要求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信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公示执法信息的要求
《辛集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主要从亮证执法、出示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着装、设立岗位信息公示牌四个方面规范了执法过程中的公示工作。对于出示执法证件,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二是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不需要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出具行政执法文书,需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对于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工作的人员,要求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
七、对执法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规定
《辛集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依照信息内容的不同区分了三种情况:一是部分不公开,即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及到的部分信息不公开。二是全部不公开,即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到的四种信息,整个执法决定都不予公开。三是可以不予公开,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此外,还规定了信息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八、保障措施
为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顺利开展,在第六章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公示纠错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等制度。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要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准确的,予以更正。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