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辛集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关于《办法》制定必要性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养犬数量的激增,犬扰民、犬不免疫和犬伤人危及人身安全,以及污染环境等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突出,养犬管理已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各界群众通过群众服务热线、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反映养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建议、提案。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二、关于养犬管理区域划分的问题 《办法》第十条是关于养犬管理区域划分的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将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本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为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关于养犬数量的问题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养危险犬。” 四、关于居民个人是否可以饲养危险犬的问题 由于危险犬社会危害性大,为降低犬伤人风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禁止养危险犬,企业因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可以养危险犬。 五、关于养犬如何免疫、登记的问题 (一)犬病强制免疫:《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定期携犬到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申请登记录入犬主和犬只信息”。 (二)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履行登记程序,采集饲养地信息,领取养犬免疫登记证”。 (三)延期:《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犬免疫登记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免疫登记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养犬免疫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上一年度有两次以上被处罚记录或者三次以上不文明养犬行为记录的,以及当年没有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不予办理延期”。 (四)变更、注销:《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地址),以及犬只饲养地等项目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养犬免疫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放弃所饲养犬只的以及犬只失踪、死亡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免疫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补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免疫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对养犬行为进行管理,必然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对养犬人收取必要的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降低财政支出,减轻政府负担。同时,养犬是个人行为,不应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政府也不应为养犬人“买单”。按照“以费养管”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包括免疫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安机关收取,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核定,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向养犬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政府不再向养犬人收取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植入电子标识、发放养犬免疫登记证和犬牌的费用。 六、关于养犬行为规范的问题 养犬行为规范是《办法》的重要章节和内容,养犬人应当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具体包括: (一)不得在禁养场所和区域养犬(《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不得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办法》第三十条); (三)不得违反犬只出户规定(《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不得违反养犬基本行为规范(《办法》第三十二条); (五)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办法》第五十三条); (六)严格遵守犬只伤害他人救治规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七、关于哪些部门、机构和人员有权对养犬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职责:《办法》第五条是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规定。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健全养犬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负责养犬登记,依法查处违反禁限养规定、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处置,以及对病死犬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办法的制定工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以及因养犬妨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注册登记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卫计、民政、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基层组织职责:《办法》第六条是关于基层组织单位养犬管理职责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环卫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有关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制定养犬行为公约并监督实施,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三)新闻媒体职责:《办法》第八条是关于养犬宣传教育的规定。各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四)群众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畜牧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