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市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市出台了《辛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生活垃圾成为当前十分严峻的社会环境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问题,十九大提出“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同时,《辛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期限届满,需按规定进行修订、评估,重新发布。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17号); 2、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 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三、文件的适用范围 我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四、主要内容 (一)明晰部门职责。《办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工作的职责,促进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明确个人、单位、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单位自运指定垃圾场的收费标准;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的处理费、运输费的收费标准;受委托代收单位的代收手续费的额度范围。 (三)收费项目的性质。明确了生活垃圾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四)相应的罚则。为加快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规范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有效解决普遍存在的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的问题,保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运行经费,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提高我国的生活垃圾处理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