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做好金融扶贫这篇文章”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实效,有效提升我市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获得性,积极促进政、银、农合作对接,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2018〕—40)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 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 1.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不良记录。 明确贷前审查流程。贫困户自愿申报,市、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推荐;合作银行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明确贷款金额及期限。贫困户贷款金额每户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 同时,还就融资成本、贷款模式、贷款流程(贷款审核、发放、备案)、贷后管理、小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机制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