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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辛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30日 作者: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辛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辛政办字〔2019〕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任务
  一是确保依标规划到位。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要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
  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是确保园舍建设到位。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确保如期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辖区政府,未移交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移交。对于开发企业已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于闲置不用的,或已办成民办园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四是确保规范使用。对于已移交的幼儿园,由各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加强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并做好扶持与动态监管工作。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治理步骤
  一是摸底排查。对全市城镇小区进行全面摸排,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市于2019年4月25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二是全面整改。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成未移交的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手续。2019年9月底前,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完成相应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配建项目竣工验收。
  四、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基础上,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编办、人力资源和保障、财政、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强化治理保障。按照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明确治理步骤和时间节点,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依法依规对在治理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追究责任。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出台我省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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