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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作者: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辛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辛政规〔2020〕3号)进行了修订。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是在2016年9月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制定的。2022年8月,省政府修订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我市在充分借鉴2022年8月省政府修订印发的《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原《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将原来的8章29条修改调整为7章32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奖项设置,调整有效期市政府质量奖奖项设置及表彰名额为组织奖不超过2个、个人奖1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不再设置奖项有效期。

(二)完善申报条件,调整评审程序。申报条件增加了政治条件、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会责任、崇尚质量文化等要求;规定市质评办制定评选方案,经市质评委主任批准后实施;优化推荐渠道,对推荐单位重新进行了明确;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增加了不得涉及秘密、公示、征求意见等内容;调整了材料评审、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现场评审等程序。

(三)调整个人奖奖励金额。将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由人民币5万元调整为2万元。

(四)重视宣传推广,禁止广告营销。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要求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五)强化日常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明确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明确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明确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取消奖励情形进行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另外,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性修改,以确保《管理办法》中所修订的内容与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体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设置市政府质量奖的意义

市政府质量奖由辛集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是辛集市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对树立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促进质量不断提升,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一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树立全市各行业各领域质量典型,为全市企业提供学习榜样。二是激发带动全市企业追求质量、重视质量、创造质量,引导更多的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企业,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竞争力。三是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强烈意识,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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