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的通知,正式确定我市为全国入市试点城市之一。根据省厅印发的《河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编制了《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定稿后,拟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八章37条及附件,分别为总则、入市主体、入市途径及条件、入市方式及程序、收益分配管理、服务监管、法律责任及附则,附件为《辛集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审核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一)总则。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部门责任分工等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地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依照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入市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助入市主体跑办入市前期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入市地块产业准入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及管理,负责土地价款收支及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入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等准入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入市有关工作。
(二)入市主体。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委托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三)入市途径及条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提出明确要求,且试点期间入市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得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2、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3、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4、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等要求。5、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准,现状仍为建设用地的。7、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处理并公告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政府确认为建设用地的。
(四)入市方式及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1、入市实施主体在入市前应完成勘测定界等工作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出具勘测验收意见及规划条件。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出具入市地块产业准入(需含投资强度,投、达产及税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出具入市地块生态环境保护要求。3、入市实施主体根据各部门要求编制入市方案并进行决议,决议通过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到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流转审核。4、最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施相关入市活动。5、入市地块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网上交易,入市实施主体通过市行政审批局搭建的网上平台交易系统申请账号、上传材料、发布公告等。6、市行政审批局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供现场交易场所,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主体应当与竞得人签订《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公示完毕后,交易双方依照《成交确认书》的要求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合同》,签订出让(租)合同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出让人、受让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协议》,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合同备案。7、市财政局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财政监管账户,负责相关资金收支管理工作。8、上述活动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收益分配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土地使用权成交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按照《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辛办〔2023〕15号)要求,具体征收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并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集体内部入市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六)服务与监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实施监管。
(七)法律责任。强调了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八)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至2024年底止。
(九)附件。附件1为辛集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审核表,为方便入市实施主体制定的方案在各个部门之间审核顺畅制定的流转审核表格,并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各部门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附件2、3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为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规范入市地块签订的合同、监管协议等内容。其中:土地成交后,受让(承租)人应于5日内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合同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合同备案,未经备案的交易合同,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出让人、受让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协议》。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正式印发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