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重要合作协议规范管理,推动合作协议项目落地落实,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重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六章17条,分别为总则、 协议管理、任务职责、督办落实、沟通反馈、附则。
(一)总则。明确本办法所称合作协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与国家部委、省有关厅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省内外地市等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或合同等。合作协议的前期准备、谈判、起草、审查、签订等活动,应注重规范性、可行性和效率性,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审查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再另行规定。起草拟定合作协议的主要承办部门为协议履行的牵头部门,协议中具体事项涉及的其他单位为责任部门,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共同做好推动协议落实有关工作。
(二)协议管理。明确牵头部门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协议原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机要保密科存档,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备案。市政府办公室机要保密科要做好合作协议文本的存档保管工作,对报送的合作协议及时编号、登记、留存、归档。
(三)任务职责。明确牵头部门对协议的落实负总责。合作协议签订后,牵头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合作协议推动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方案要明确合作协议落实的计划进度、年度目标,工作举措要实化、细化、具体化。合作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推进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牵头部门要建立协议推进工作台账,全面跟进及时掌握协议履行情况。责任部门要认真对照工作推进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合作协议落实落地。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协议涉及的重要节点、重点问题、重大事项亲自协调调度、研究解决、推动落实,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检查、随时有调度。参与合作协议签署、履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合作协议的文件、资料、相关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四)督办落实。明确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各项合作协议单独建账管理,既督牵头部门,又督责任部门,实行季报告、年考核,持续跟踪问效。牵头部门每季度首月第一周要将上季度协议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责任部门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本季度落实情况报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将合作协议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办考核范围,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合作协议落实进展情况。对牵头部门统筹推动不主动,责任部门履职配合不积极,影响合作协议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五)沟通反馈。明确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与责任部门和协议合作方的沟通对接,建立完善有效的沟通对接和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合作协议高质量落地见效。牵头部门要对协议推动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协议推动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困难或阻力时,及时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协调解决。因政策调整、协议合作方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不再列入督办考核范围。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发生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牵头部门要及时将变更或补充后的协议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机要保密科存档,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备案。
(六)附则。明确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签订和履行协议的管理。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