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辛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确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5月底我市出台的《辛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办法》(辛政字〔2018〕8号)已到期,另外我市已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了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及镇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订成果,对出让地块评估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起草了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出让价格组成部分进行了明确
对评估法测算的住宅用地价格、商业用地及工矿仓储用地等价格组成部分进行了明确,由土地评估价格加相关费用构成,相关费用如下:
1、按《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辛政字〔2019〕9号)等文件精神计入的补充耕地开垦费用,其中住宅、商业用地按15万元/亩,工矿仓储等用地按10万元/亩,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及开发区工业用地按3万/亩计入;
2、需要占用、征收林地产生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应计入地价的其它相关费用。
(二)新增了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项目的用地优惠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中共辛集市委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辛发﹝2019﹞2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辛政发﹝2022﹞5号)及《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辛政发﹝2022﹞4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新增以下内容:
1、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价格;
2、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在征地过程中使用我市占补平衡指标的,不再收取补充耕地开垦费用;
3、鼓励工业用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明确了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相关部门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对相关项目性质予以认定;相关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予以认定;市财政局组织对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进行测算;自然资源局依据认定文件,按相关产业用地政策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落实。
(三)对出让价格外企业应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的相关要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在省政府下发征地批文后即完成缴纳耕地占用税,故将旧办法中“土地出让价款中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修正为“土地出让价款中不包括契税、耕地开垦费”。
(四)对新增住宅建设用地计价办法进行了修正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要求,抵消基准地价调整的影响,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将旧办法中“结合容积率,按照楼面地价占周边楼盘近三个月商品房销售网签合同备案价格均价的23%核算出让价格”中的“23%”修正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