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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1日 作者: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政策解读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我市为加强乡镇税收征收,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开始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新一轮体制制定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市委八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县乡财政改革加强基层财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市乡财政改革、加强基层财政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保障乡镇政府高效运转,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新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内容

㈠根据乡镇政府承担的工作职责,赋予相应的财权,做到责权统一。

㈡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对统一原则,分别各负其责。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承担相应的事权,具体为:1.人员经费支出,按国家、省等有关政策落实;2.日常公用支出,按乡镇财政供养人员1.5万元/人/年保障;3.村级转移支付支出按国家、省等有关政策落实;市级负责乡镇农村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合作医疗、乡镇教育支出、乡镇义务兵优待金支出、独生子女奖励等,以上未尽事项,市级不再负担。

㈢收入分享:各乡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部分,市财政按60%给予财力性奖补。

㈣应急事项的费用支出,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市财政给予相应安排。

三、出台意义

㈠调动乡镇抓发展、促增收的积极性,加快乡(镇)域经济发展。

㈡推动乡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努力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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