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辛集市医疗机构现场审核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5年05月2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医疗审核专家管理,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市行政审批局研究制定了《辛集市医疗机构现场审核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5月29日
辛集市医疗机构现场审核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等事项的现场审核工作的管理,规范医疗审核专家的管理,提高审批工作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参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现场审核专家(以下简称审核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审核专家库管理,在办理医疗机构有关审批项目过程中,参加医疗机构现场审核工作的各类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机构审核专家库的组建和人员聘用
第四条 根据现场审核工作的需要,确定医疗审核专家的专业和数量,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取、聘用审核专家,建立审核专家库。
第五条 审核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掌握医疗卫生专业理论,能准确把握具体审核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疗机构评审和现场审核工作经验;
(三)担任医院中层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与现场审核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女性58周岁以下、男性63周岁以下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参加并胜任现场审核工作,接受审批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符合专业业务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从事人员较少的专业,本条第(三)项规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的条件,职称要求可以放宽到中级职称。
第六条 审核专家库建立方式和程序
(一)向全市范围内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通知,由医疗机构推荐;通过辛集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对个别报名人员少的专业,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补充推荐。
(二)有意愿担任审核专家的人员,如实填写《医疗机构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申报人员可以根据个人专业能力选择一个或多个专业进行填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盖章。申报人员将登记表、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与申请类别相关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市行政审批局拟定专家库人员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辛集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外进行公示,无异议者纳入审核专家库。
第七条 审核专家聘用期限为两年。聘任期内专家如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现场审核工作的,可由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
聘期届满后,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可以继续聘用的专家经市行政审批局同意,经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予以续聘。
在专家库成员不足、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行政审批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曾被取消审核专家资格的;
(四)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审核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审核专家在审核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市行政审批局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等相关事项的现场审核工作,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审核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对现场审核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审核专家在审核工作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发现与被审核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审核意见负责;
(四)承担医疗机构对现场审核工作相关问题的咨询、解释等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现场审核工作的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解释和答复;
(六)参加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的各类法规、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审核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受理需现场审核的申请事项后,合理确定审批事项现场审核时间、所需专家的专业、人数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遵照回避原则,在专家库相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审核专家,并通知抽取专家所在的医疗机构。如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现场审核工作,再另行选取其他人员。
第五章 审核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审核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终止聘任:
(一)利用审核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申请人通过审核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申请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审核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现场审核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在现场审核工作过程中,审核专家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导致许可事项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辛集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辛集市医疗机构现场审核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辛行审〔2021〕2号)废止。
医疗机构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在职 |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
联系方式 | 电子邮箱 | ||||
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及毕业时间 |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技术职称 | 取得现职称时间 | ||||
拟参加审核的专业 | (按填表说明所列专业填写;根据本人情况,可以选填多个专业) | ||||
相应专业的工作与进修时间 | |||||
应回避的单位 | |||||
所在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拟参加审核专业包括:内、外、妇、儿、眼、耳鼻喉、麻醉、疼痛、职业病、全科、传染、运动医学、临终关怀、康复、血液透析、重症医学、急诊医学、皮肤病、医疗美容、院内感染、医院管理、医学影像、检验、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护理等;2、各临床专业可填报到二级专业。 | |||||
备注:申请人请于2025年6月10日17:00前将电子版申请材料发送至shenpijusanke@sina.com(邮件名称统一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专家申请材料+类别+姓名+手机号”)
联系电话:郭凌云 0311-83309806 邴 词 0311-832856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