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过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业体系建设,提升县域商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培育多维度、立体式、特色化、融合型的现代县域商业体系,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县域统筹,分类实施。按照立足实际、适度超前、侧重服务原则,合理确定商业网点布局、功能业态、数量规模、辐射范围等建设内容,适应乡村振兴要求。
2.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顺应我市人口发展变化趋势和居民消费习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资源下沉,逐步完善市、乡、村三级商业网络,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
3.坚持补齐短板,整合提升。加强资源整合,做好与电子商务进农村、城乡高效配送等工作衔接,充分利用现有商业设施,补齐短板,打通堵点,加快完善我市商业设施,畅通物流配送体系,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全面提升我市商业体系。
4.坚持数字赋能,丰富业态。通过数字化改造和供应链赋能等方式,推动传统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融入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提高发展质量和内涵,丰富业态,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
(三)发展目标
2023年底,实现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提质升级、覆盖率100%,建立1个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流通率超过30%,物流资源整合率超过30%,快递村村通覆盖率100%,农村电子商务覆盖率100%,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乡镇覆盖率100%。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到2023年底,我市县域商业建设类型达到提升型,形成以城区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一体化县域商业网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改造提升我市综合商贸服务中心。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改造升级商贸中心基础设施,提升采购、销售、仓储、物流环节数字化应用水平,吸引商贸、邮政、供销、物流业态集聚,将我市打造成为县域消费升级的“排头兵”“领跑者”。
2.新建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下沉,通过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到乡镇新建改造一批商贸中心、超市、餐饮等商业网点。基础较好、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商贸中心能提供农产品收购、农资销售、物流配送、便民生活服务等功能,满足乡镇居民实用消费和一般生活服务需求。
3.建设村级便民商店。引导电商、物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新建改造一批村级连锁商店。支持供销社、邮政快递企业建设村级服务站点,满足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需求。
4.引导县域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物流、快递、商贸流通等重点企业,发展数字化、连锁化经营,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服务。
(二)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完善农村物流设施网络。加强县域电商、快递、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资源整合,发挥邮政、供销基层优势,建设改造县级物流中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设施设备,开展仓储、分拣中转、配送等开放型服务。完善农村物流末端网络,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
2.发展共同配送物流模式。按照“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标准”原则,鼓励邮政、快递、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物流平台开展市场化合作,加强货源、仓储站点、车辆、人员、线路、信息等资源整合,推进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上行等物流统仓共配,创新发展智慧物流、众包物流、客货邮快融合等多种物流模式。
3.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强化农村企业和个人与各电商平台合作。持续利用抖音、阿里、快手等平台推广辛集品牌。针对辛集皮草服装、辛集皇冠梨等优质产品,设计相对应的品牌产品,整体提升辛集产品的高端化、品质化水平。
(三)改善县域商品供给渠道
1.优化农村消费品供给渠道。积极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服务。开展汽车惠民促销活动,组织限额以上汽车经销企业,通过发放消费券、赠送加油卡等方式对农村居民消费给予补贴,提振农村汽车消费市场。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等家电消费促进活动,激发农村居民对高新技术家电产品消费。
2.加强大型商品市场建设。加强县域集散型和产地型商品市场建设,改造提升辛集皮革市场基础设施,增强聚散辐射功能带动县域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
3.推动便民市场提档升级。坚持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良、便民惠民原则,新建或改造一批农贸(菜)市场,建成项目应符合《便民市场建设标准》。
4.壮大农村电商消费网络。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持一批对我市网上零售业绩贡献大、电商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村电商平台、电商产业园区、直播电商基地等新型商贸业态项目,促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商建设,让农产品更好进城,让工业品更多下乡。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功能
1.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补齐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短板,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预冷、储藏保鲜、分级包装等能力,满足农产品跨地域、大流通、反季节需求,提高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利用率。
2.健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农产品田头市场建设,推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改造升级,提升商品化处理能力,增强市场交易和服务管理水平。
3.完善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积极培育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培育辛集农产品形象和品牌。引导农业经营主体设立直销门店或在农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设立专档、专区专柜,发展直采直供直销。
(五)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供给
1.健全农资流通网络。鼓励有实力的农资流通企业开展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合作,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服务网络优势,加快建设农资区域配送中心,发展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统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增强我市农资终端配送和服务能力。
2.优化农村生活服务网络。完善农村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快建立完善县、乡、村协调发展的生活服务网络,依托乡镇商贸中心、农贸市场等场所,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农产品收购、农产品加工、商品配送等多种服务。
3.加快县域文化旅游业发展。培育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推出一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路线,打造乡村休闲旅游聚集区,在大型旅游展会进行宣传推介,实现商旅文娱体融合发展。
4.规范农村市场经营秩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侵权假冒等行为,加强农村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严查无证无照等,完善农村消费维权机制,增强农村消费维权保障和维权供给。促进绿色发展,引导绿色消费。
三、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引导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
(一)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新建一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多个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乡镇商贸中心
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采取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改造提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服务网点,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优化经营环境,丰富居民消费供给。支持在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打造乡镇商业聚集区,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实施计划
(一)组织发动阶段(2023年10月底前)
1.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推进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组织摸底调研。组织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聘请专业机构针对全市商贸流通、电商、物流等基础设施及产业基础情况、商业发展现状等开展全面调研摸底工作。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文件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相关管理等制度。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11—12月)
1.开展项目遴选。按照实施方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第三方专家或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2.强化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以及各乡镇加强对项目跟踪检查,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做好示范项目建设的全程动态跟踪和监管,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建立项目工作台账,抓好责任落实。
3.做好氛围营造。利用新闻、网络、广播等各类媒体渠道,大力宣传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相关政策、重要意义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4年1—4月)
1.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有关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进度、有效投资额、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验收,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2.拨付资金。按照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支持资金,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开展绩效评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中期绩效评估工作安排,及时组织绩效自评,全面梳理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总结项目建设成效。
(四)整改与提升阶段(2024—2025年)
针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制定详细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完成整改提升。持续跟踪项目后期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查漏补缺,全面总结提升,提炼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持续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商业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各乡镇等部门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总体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有关制度和文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规划引领
编制农村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或纳入全市商业网点规划重要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叠加,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县域商业发展现状,结合自身商贸基础、交通优势、资源禀赋等实际,按照“可量化、可考核”原则,针对性制定本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重点和保障措施,细化建设项目,强化计划安排,制定具体建设任务,确保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督导考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和定期监督检查相关要求,根据年度目标和任务,及时督导检查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强化工作督办问责,确保重点工作落地落实。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分解目标、压实责任、量化考核,确保完成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政府网站,及时总结、推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和模式。借助抖音、快手、微信公众号等,加大宣传本市县域商业体系发展的各项举措和扶持政策,宣传实施成效,推介典型案例和成功模式,营造浓厚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氛围,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1.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3.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为统筹协调推进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一、成员名单
组 长:刘士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秦 云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王 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张 津 市发展改革局正科级干部
萧世谨 市农税局局长
温志峰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东良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何 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霍航宇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 青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
辛广亮 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副主任
刘文利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张宗祥 市邮政公司副总经理
15个乡镇乡镇长
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秦云同志兼任。
附件2
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冀商建设字〔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经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负责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统筹做好重点任务实施,梳理汇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分析提出建议方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我市有实体、有实际运营、实际融入和推动经济民生发展,产权明晰、运营稳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场地、资金等必要实施条件,能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且预期能取得较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2.近三年内,项目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3.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情形。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单位介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计划安排、投资预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项目申报承诺书;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作协议、场地照片、纳税证明、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等。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组织第三方专家或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七条 支持项目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增补项目,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严格落实月度报告制度,自项目纳入支持计划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前,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项目上月建设和投资进展情况。
第九条 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相关情况,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条 引入审计、咨询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规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提升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视情取消对相应项目的支持:
(一)项目实施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或实施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
(五)对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六)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对存在客观合理原因,确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局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验收。对通过验收项目,核实项目实际投资额和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对预拨付支持资金进行清算后拨付剩余支持资金;对未通过验收项目,限期30日内完成整改,如整改后项目仍未通过验收,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并收回预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省商务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按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自评,并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辛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辛集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冀商建设字〔2022〕6号)、《河北省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辛集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科学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引导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
(一)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新建或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
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采取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改造提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服务网点,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优化经营环境,丰富居民消费供给。支持在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打造乡镇商业聚集区,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征地拆迁、物流补贴、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
第七条 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其中,单个乡镇商贸中心最高支持80万元,单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专项资金仅对该期间发生且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投资进行支持。对存在客观合理原因,确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对延长实施期限内的项目有效投资进行支持。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对经评审和公示后确定支持的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预拨付部分支持资金。其中,对新开工项目,可根据项目申报投资额预拨付计划支持资金的30%;对未验收项目,如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或有明确标准,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后,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建设进度预拨付相应比例的支持资金,但预拨付比例最高不超过计划支持金额的8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严禁“骗补”“套补”,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审核项目投资支出合理性,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视情取消对相应项目的支持,并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或实施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
(五)对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六)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