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辛庄乡人民政府
关于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几点意见
(2003年4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受市计生局委托,由我乡对所辖区域内计划外生育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为进一步落实好上述一法一办法,实现我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经乡党委、乡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依法征收。行政执法人员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依照一法一办法的规定,按法律程序操作,坚决落实好计划生育“七不准”。
二、能一次征收到位,必须一次性征收到位;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分期缴纳。计划外二胎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12000元,计划外生育三胎者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17000元。对拒不缴纳或缴纳达不到规定数额者,将由市计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于96年—2003年4月21日期间的计划外生育者,未征收或未征收到位的,将按当时标准一次性征收到位,对拒不缴纳者,将按现行标准征收,并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意见已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望计生行政执法部门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