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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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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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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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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任单位 |
市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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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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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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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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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及范围 |
市区域内的法人、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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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从事房地产行业,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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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
申请材料目录: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8、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9、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10、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11、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1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13、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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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房产管理局交易大厅相关提出申请; (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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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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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省、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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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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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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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6-8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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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31183389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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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监督电话 |
031183385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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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理地点、
邮编 |
市西大街路南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大厅 05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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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咨询电话 |
031183389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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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办理地址 |
市西大街路南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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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来电来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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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凭房产管理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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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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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
常年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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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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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
经政策法规科(政工科)审核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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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房地产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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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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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