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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独立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内装卸和运输机械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独立拥有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够对煤炭的硫、水份、发热量、挥发份、灰份等指标进行质量检验的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五)符合环境保护以及本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15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场内装卸和运输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独立拥有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够对煤炭的硫、发热量等指标进行质量检验的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五)符合环境保护以及本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8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场内装卸和运输设备;
(四)独立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衡器和民用型煤加工设备;
(五)符合环境保护以及本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